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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理一起虚开发票案

2015-08-19 14:17:38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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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一线

本报柳城讯近日,柳城县法院对该县首例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进行一审宣判,柳州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周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禁止被告人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会计、出纳及相关活动;被告人黄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禁止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会计、出纳及相关活动。

柳城县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为了使公司降低经营成本、少缴纳税款,该公司的财务人员按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的授意,在没有收购桑枝的情况下,以被告单位柳州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向罗某忠、罗某举等十人收购桑枝为由,为该公司虚开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共1107份,虚开票面金额累计人民1065万余元,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人民币138万元,且在柳城县国家税务局报结了该税款。

柳城县法院认为,柳州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罗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意本公司财务人员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是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某和黄某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参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是直接责任人员,三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原标题:依法审理一起虚开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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