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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遭App开发者举报垄断 近期将被工商局约谈

2017-09-19 10:54:23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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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何种行为被如此大规模地举报涉嫌垄断?

苹果涉嫌拒绝交易

7月20日,小陈突然收到苹果一封邮件,通知对于他在苹果应用商店开发的一款交友App因为违反4.3款条例,与其他App重复,被直接下架。小陈随后与苹果公司联系,均只得到模板形式的回复。小陈称,在对原有的App做出修改后,苹果仍然以违反4.3款为由拒绝该App上架。

据悉,App开发者所承担的成本巨大,特别是对个人开发者而言,被下架后,从App开发、上架到运营,其数月的全部劳动成果积累毁于一旦。法也事务所律师徐云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说:“开发者在App上架之前均通过了苹果公司的审核,但苹果在下架开发者App时仅仅通过邮件告知下架决定,既没有告知具体理由,也没有告知要如何整改。苹果应用商店在中国没有交易实体,开发者无法为App下架开展自救,这些行为会让大量中国开发者遭到毁灭性打击。”

法也事务所在向国家工商总局的举报函中称:苹果公司在App?Store的运营过程中,没有正当或合法理由将某开发者的应用程序下架;或以违反美国法或者苹果公司的规则为由将某开发者的应用程序下架(该情形不违反中国法)、开发者按照苹果公司要求修改应用程序后仍不上架、开发者更换主体上架后又被下架或被设置障碍等。法也事务所认为,这实质上是一种拒绝交易的行为。

徐云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解释说:“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在个案中不同,要先看是否拒绝交易,再看拒绝理由是否正当,正当的理由包括违法、安全性风险等,还可以参考其他平台是否有相关做法。”

“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成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垄断有三种情况: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国中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如果说苹果公司涉嫌垄断,其行为类别应该属于“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要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一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达到1/2才属于“市场支配地位”。

数据显示,苹果目前的市场份额未超过20%。郭国中说:“基于此数据,较难认定苹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较难认定其垄断。这将成为苹果反垄断纠纷案能否诉讼成功的重要难点。”

法也事务所则认为,App?Store是应用程序销售市场,并不是硬件市场,将智能终端的硬件市场认定为相关市场是错误的,而应以应用程序市场的营业收入、利润等数据为考虑依据。

法也事务所在举报函中指出,从全球市场来看,2016年全年苹果手机占整个手机行业利润的83.4%,安卓手机占16%。用户数量只有安卓1/7左右的苹果公司,取得了整个安卓市场4.38倍的利润。其中App?Store利润占苹果总利润的18.6%,即App?Store利润为整个手机行业(包括硬件和软件)利润的15.51%,大致相当于整个安卓手机行业(包括硬件和软件)利润之和。

基于此数据,法也事务所认为,苹果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将约谈

针对北京、四川两家律师事务所的举报,苹果公司在发给《中国经济周刊》的回应中称,?App?Store?团队每周审核超过10万个来自全球各地的App,大部分从中国提交的App都可以在?48小时或更短的时间内得到审核和通过。如果某个App因为违反App?Store相关指南而被拒绝或被移除,开发者可以使用申诉流程,向App?Store就其App具体情况提出再次审核。

苹果公司强调,在每一个App?Store参与运营的国家或地区,App?Store发布的指南对所有开发者等效视之,苹果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苹果公司的回复隐含了两点含义,一是苹果公司效率比较高,二是苹果公司具有审核机制。这是其相应的管理制度,而不是涉嫌垄断的问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国中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道。

据媒体报道,对国内App开发者集体举报苹果涉嫌垄断一事,国家工商总局高度重视,正在评估审查对苹果涉嫌垄断的举报,以确定是否启动对苹果的正式立案调查。徐云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透露,国家工商总局于9月11日致电法也事务所,将于近日约谈此案件。

值得关注的是,苹果在国内的反垄断纠纷不止于此。8月28日,A股新三板上市公司品胜电子宣布起诉苹果公司MFI认证(苹果公司对其授权配件厂商生产外置配件的一种标识使用许可)涉嫌垄断,并宣称已经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苹果的反垄断纠纷大戏,或许才刚刚开始。(原标题:工商总局近日将约谈苹果 遭80余家App开发者举报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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