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理财 >

杭州百亿平台妙资金融疑遭经侦调查

2017-08-09 11:09:41 来源: 网贷天眼

评论

此外,妙资金融还曾经与中移动合作手机贷款业务,还被人民银行总行调研局列为央行试点,浙江省和杭州市也支持其作为浙江金融服务外包试点。

此外,妙资金融还曾经与中移动合作手机贷款业务,还被人民银行总行调研局列为央行试点,浙江省和杭州市也支持其作为浙江金融服务外包试点。

不过,实际上可能并非如此,其中有诸多不实之处。

妙资金融成立仅3年有余

网贷天眼注意到,妙资金融隶属于妙资金融财富管理中心(杭州)有限公司。查询工商信息发现,妙资金融财富管理中心(杭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5日,注册资本2亿元,实缴资本8000万,法人为卢臣光。公司成立至今仅3年有余,并非妙资金融官网所说的“9年历史”。

根据经营范围显示,妙资金融财富管理中心(杭州)有限公司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根据经营范围显示,妙资金融财富管理中心(杭州)有限公司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实控人疑似为项启军

根据天眼查显示,妙资金融疑似实际控制人为项启军。妙资金融财富管理中心(杭州)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妙资财富管理(浙江)有限公司。继续向上追溯,妙资财富管理(浙江)有限公司有两个股东,分别是上海慧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95%),泰世信息技术(舟山)有限公司(持股5%)。其中大股东上海慧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项启军100%控股,泰世信息技术(舟山)有限公司股东也是两个自然人陈嘉乐和朱刘聪。

重磅!杭州百亿平台妙资金融疑遭经侦调查

银行存管签约1年多未上线

官网显示,妙资金融2016年6月与恒丰银行签订银行存管协议。

根据妙资金融公布的存管进程显示,对接银行存管全过程一共分为三期,一期主要为梳理项目标的及产品业务关系,引入审核机制,考察项目的合规性;二期建立妙资账务系统,疏通资金信息的流转,调整账户体系;三期打通支付通道之间的信息传递,对接银行接口。妙资金融银行存管的对接已经进入到了第三期,预计8月23日前完成。目前,妙资金融仍使用的连连支付作为支付通道。

今年2月,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后,各平台都在积极与银行进行沟通,希望加速完成银行存管系统的上线,不少平台从签订银行存管协议到完成上线仅用了不到半年的时间。而从妙资金融签订存管协议至今,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却仍未上线。

待收金额9亿多

截至8月8日,妙资金融官网数据显示,平台累计成交90.6亿元,但平台6月运营报告显示,平台累计成交84.69亿元,目前待收金额逾9亿。这也意味着,平台7月以来累计成交5.91亿元。

网贷天眼注意到,标的编号为“招财宝M1334”的投资记录显示,截至8月7日,还有很多人投资妙资金融。

网贷天眼注意到,标的编号为“招财宝M1334”的投资记录显示,截至8月7日,还有很多人投资妙资金融。

重磅!杭州百亿平台妙资金融疑遭经侦调查

单个企业借款超1.9亿元

妙资金融安全保障页面显示,平台资产来自房产。汽车抵押、票据、中小企业信贷、应收账款、消费金融等资产。

然而,网贷天眼注意到,妙资金融前12页的借款方均是台州XXX投资有限公司在借款,每页10个标的,每个标的金额是100万元,期限均为30天。据此计算,台州XXX投资有限公司在妙资金融至少融资1.2亿元。

根据平台公布项目资料,网贷天眼锁定该借款企业是“台州市路桥启赢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24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陈斌,唯一股东是杭州全尔实业有限公司。而杭州全尔实业有限公司共有4个自然人股东,分别是王思炫(持股80%)、陈雷(持股18%)、卢萍(持股1%)、余大伟(持股1%)。

根据平台公布项目资料,网贷天眼锁定该借款企业是“台州市路桥启赢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24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陈斌,唯一股东是杭州全尔实业有限公司。而杭州全尔实业有限公司共有4个自然人股东,分别是王思炫(持股80%)、陈雷(持股18%)、卢萍(持股1%)、余大伟(持股1%)。

网贷天眼注意到,妙资金融第13、14页的借款方是杭州XXX管理有限公司,从15页至22页,借款方又是台州市路桥启赢投资有限公司,第22页标的投资记录显示,投标时间是7月27日。由此计算,台州市路桥启赢投资有限公司在妙资金融半个月内融资至少1.9亿元。

虽然表面上看不出妙资金融与台州市路桥启赢投资有限公司有直接关系,但借款期限仅30天,融资金额至少1.9亿元,远远超出了监管部门对网贷限额的相关规定,极有可能涉嫌发假标或变相自融。而妙资金融被经侦调查的说法也从侧面印证了该平台或许涉嫌非法经营。

2017年6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发布的《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杆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出,中介机构以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为名,实际从事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甚至自融或变相自融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中介机构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