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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谁来承担损失?分情况而定

2017-07-26 11:03:37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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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3

网银转走 持卡人担一半损失

2015年10月27日,魏女士一张银行卡内资金被人通过网上银行的方式分13笔转出61万余元,前12笔转账数额均为5万元,第13次转账14600元后,此时魏女士的账上仅有94.58元。当天,该卡收到魏女士之前做理财的回款100万元及8000余元利息。此时,魏女士并未发现钱被转走,还在网上购买了酒水,并通过支付宝从该银行卡账户中支出3120元。此后,该卡继续被人通过网上银行分21笔转账100.53万元,余额仅剩58.15元。

魏女士称,案发当天她正在河北参加亲戚婚礼,未收到账户余额变动的提醒短信,也没有收到动态验证码短信。直到10月30日,魏女士发现账户160余万被盗,才赶快报警。

但银行方面提供的发送短信记录显示,当天银行向魏女士发送了余额变动通知和动态密码短信。而涉案网银交易的IP地址经查询为安徽省阜阳市。银行方面认为,网银操作不同于柜台划转,安全保障取决于网银登录密码、支付密码以及动态交易密码三项的组合,这三项均由魏女士自行掌握、保管。

依据双方违约程度和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前13笔的61万余元损失,魏女士承担40%,银行承担60%;后21笔100余万元损失,魏女士承担60%,银行承担40%。据此,银行总计赔偿魏女士存款损失77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官解析

王丽英表示,手机动态口令虽有一定的安全性,但是也存在口令密码被盗取的可能。在魏女士一案中,涉案网银转账交易明显与日常正常的转账交易操作模式不符,银行未能对高风险操作进行识别或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储户存款损失进一步扩大。由此可以看出,银行提供的网银服务所具备的风险防范水平与其应负有的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并不一致,应当认为银行未能履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合同义务,存在一定违约行为。

作为持卡人,亦应对自己的存款安全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在涉案网银转账交易过程中,魏女士曾使用过银行卡进行网上购物,同日又有理财回款到账,其应当注意到短信通知存在异常情况,并应当对账户中的资金变动情况进行查证。但魏女士却疏于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和查证义务,亦存在违约行为。

现象

无卡类盗刷增多需警惕

近几年,银行卡盗刷案件不断增多。根据朝阳法院的统计,2016年该院共受理涉银行卡盗刷案件108件,而2015年是60件,2014年仅16件,呈现较大的增幅比例。

银行卡盗刷类案件也表现出新的特点:利用新型支付方式盗刷案件逐渐增多。2016年,朝阳法院共受理无卡类盗刷案件23件,占全部盗刷案件的21.3%。

在金融创新背景下,一些银行开通了“超级网银”、“无卡取现”等新业务。此类业务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便捷性,但同时也增大了持卡人的资金风险,造成盗刷并引发诉讼。

此外,法院在审判中还发现,银行卡盗刷案件普遍存在盗刷笔数多,90%的案件均存在以连续多笔方式盗刷的特点;异地盗刷多,能够判断交易发生地的其中90%以上的案件均为异地盗刷,包括香港以及东南亚、欧洲、美国、加拿大等境外消费;部分持卡人表示曾登录过不明网站或者发现中过木马病毒。

王丽英庭长告诉记者,与传统伪卡盗刷相一致,无卡盗刷的裁判也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盗刷”事实的认定,这是讨论银行应否担责的前提;二是双方责任的承担。但不同于传统的伪卡盗刷类案件,在无卡盗刷类案件中,对“盗刷”事实的确认及银行责任的承担均存在难点,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争议。

“所谓无卡盗刷就是不需要制作伪卡,完全凭借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相关信息及手机号、动态密码等信息进行网络或手机操作。如双方均无特别明显过错,责任承担存在探讨空间。当然,如果是否为盗刷——这个事实本身都无法查明,是有可能驳回持卡人的诉求的。”王丽英说。

法官支招

如何防范盗刷?

1、更换银行卡,将磁条卡换成芯片卡。目前各大银行均在推广使用芯片卡,芯片卡从信息保存、克隆难度等方面都更具有安全性。

2、减少使用储蓄卡消费,养成储蓄、消费分离的习惯,从而减少大额存款被盗风险;同时因信用卡支付有限额,刷卡与银行实际扣款之间有时间间隔,故建议尽量使用信用卡消费。

3、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不要交给他人使用或告知他人密码。提高对钓鱼网站、不安全链接、诈骗电话的警惕度,不在不安全环境下输入密码,避免信息泄露。

4、开通短信提醒功能并随时关注,随时掌握资金变动情况,提高反应速度,防止损失扩大。

遭盗刷后如何处理?

1、第一时间在最近处进行取款、消费或吞卡操作,证明人卡未分离及发生时的人卡地点;

2、立即通过电话或至柜台办理挂失止付;

3、持卡前往公安机关报警;

4、如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立即电话联系控制款项划出。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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