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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故事学条例]用人失察失误要追责

2015-12-17 09:08:39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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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2月1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天咱们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用人失察用负责吗?

俗话说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怎么才能用上不疑的人呢?说春秋时期,晋国有一个叫李离的人,《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是晋文公时候的一个法官。这个人是一向秉公不阿,执法如山。

可是有一回,李离在审阅过去的案件的时候,发现明显判错了,仔细一看更坏了,还给人判了一死刑,赶紧想想那年六月下雪没有,但当然甭管下没下雪这也是一起无法挽回的冤案了。

这错案是怎么来的呢?《史记·循吏列传》说了,是因为李离“过听杀人”,也就是听取了下面人的错误汇报,才错误地判了案子。李离发现这事以后,立刻脱下身上的官衣,摘下腰间的官印,“自拘当死”。自拘就是自己把自己给抓了,当,就是该当何罪的当,这作判决讲,意思就是李离去晋文公那去自首去了,要求判自己死刑。

晋文公慌了,你这什么思路啊?“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这赖你手底下的人汇报案情有失误,这不赖你啊。接下来李离的回答堪称千古忠义典范啊,他说,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当官的是我,我手下没享受过我这待遇;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说我这待遇高,我一分钱也没分给过手下人。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现在即使是因为听了下面的错误汇报才杀了人,但是把罪责推给下面,天底下没有这种道理。

这晋文公还没来得及赞叹呢,细一咂摸不对,你是领导你要负领导责任,那不对啊,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你有罪,我岂不更有罪了?意思就是你差不多得了,你这姿态我看见了,你给我一面子,也给自己一条活路不是。但是李离大义凛然,说,“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说我晋国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法官判错了刑,自己就该受刑;错杀了人,自己就得偿命。“今过听杀人,罪当死。”现在我断错了案子冤杀了人,我就应该死。于是李离辞不受令,伏剑而死。

说这个故事,不是想骂现在有个别单位一出了事就把责任推给临时工,也不是要夸李离这个深入骨髓的法律意识。而是说,其实李离的话里话外也提到了,领导责任的意识。党员领导干部带领手下同志做工作,他负责主抓全局,具体的活确实不是他干的。但是工作一旦出了问题,或者他拍板用的人出了问题,损害了群众的利益,责任他就不用负了吗?当然拔剑自刎这个是不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最严重的可以开除党籍。这说的是明知故犯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那我确实不知道,我哪知道我看上的人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啊?这就可以逃避责任了吗?条例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照样,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编辑崔天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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