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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丢失全额补票 南京乘客状告铁路局败诉

2015-12-17 09:08:37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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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2月17日消息(记者周益帆)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30岁的罗先生是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年前,他通过12306网站购买一张南京至无锡的车票,乘车到站后发现车票遗失,在出站时尽管出示了订票确认信息和身份证,仍被要求补票并加收手续费。随后,罗某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

今年12月14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罗某诉讼请求,罗先生表示不接受和解并将提起上诉。铁路购票实名制之后纸质票丢失被要求补票是不是合理?法院一审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

罗先生说,2014年11月27号,他通过12306网站订了一张从南京出发,前往无锡的火车票。下车以后、出站以前发现自己的票丢了,跟无锡站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也出示了短信和身份证,工作人员说相信他买了票,但是规定就是这样的,没得商量,必须要补票才能出站。

因为着急办事,罗先生先补票出站,之后他与12306客服取得联系。罗先生说,12306的答复说这是最后的处理结果,没有其他的渠道再处理了。

罗先生认为,通过身份证、手机短信已经能够证明他的购票行为,再要求他补缴票款是不合理的,今年7月1号,罗先生将上海铁路局诉至法庭。罗先生表示,因为上海铁路局是来负责这个业务的。所以他们是适合的被告,主要是有两点,一点是让他们退还补票的钱,还有手续费,另外补票是把他当逃票者了,所以他又要了一个1块钱的精神损失赔偿。

被告上海铁路局辩称,铁路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核收票款及手续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出示的购票信息仅是旅客购票的通知,且可复制,可编辑,可转发,不能代替有效客票。原告换取纸质车票后,电子客票已经失效。而根据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目前的技术条件,无法对每一张车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也无法判明丢失的车票是否已被使用。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审理之后,驳回了原告罗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有效客票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电子客票,另一种是纸质客票,虽然两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这两种形式不能同时并存:根据购票须知7.4条,通过网上购票的旅客在取得纸质客票后,电子客票即失效,凭证只具有唯一性。原告虽然购买了客票,但因自身疏忽丢失车票,出站时无法出示有效客票,未能充分履行旅客运输合同约定、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身存在过错。

对此,罗先生表示不认可。他表示,一开始对买票这个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包括无锡站他出站时还有庭审时,他们是承认的,虽然他们不认可短信是一个有效的车票凭证,但是有一个东西是唯一的,就是订单号,订单号是能查得出来有没有买票的。是对他补票的这个问题进行了多轮的辩论。

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对于罗先生第二个困惑的回答。他承认,自己对丢票是负有责任的,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购买过车票,那么这后补的八十几块钱,铁路部门究竟是以什么样理由来收取?

罗先生表示,假如造成损失,有人想逃票,并且捡到他的票,逃票了。向他主张赔偿是合理的,但是事实上没有证明显示造成损失。那从《合同法》角度来说,是违约金?还是(其他的?)——因为他们最终是根据《铁路运输管理规程》和《合同法》294条,如果用铁路法和铁路运输管理规程来对他进行处理,那这是行政处罚吗?

事实上,罗先生并不是火车票实名制之后,因丢失车票被要求补票而将铁路部门诉至法院的第一人。

2014年10月,长沙旅客何某因同样的问题,将广州铁路公司诉至法院,一审何奎胜诉,但今年5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何奎的诉讼请求;

今年11月,浙江大学大二女生陈某将昆明铁路局诉至法院,经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昆明铁路局向陈某退还了补票款487.5元,案件受理费则由双方各付一半。

似乎,在“火车票丢失,购票人有短信和身份证证明,究竟还用不用补票?”一事的处理上,标准不一。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认为,包括9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合同法、91年5月1日起生效的铁路法,还有97年12月1日起生效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这些来看,旅客如果丢失了车票的话,是要补票的,但是当时的法律的背景是还不是实名制,谁捡到票谁就能坐,那我们现在已经实施了实名制,可以一一对应,不能机械的理解法条。车票是实名制而我也能用身份证、购票短信等证明是购买车票的人,此种情况下,火车票丢失,再要求乘客补票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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