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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计划调整单一股东持股比例

2016-12-16 09:53:15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公司治理缺陷是个别保险机构激进经营行为的‘基因’。”陈文辉在12月15日接受采访时说,个别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层层嵌套,掩盖真实股权结构,形成“一股独大”“家族控制”,缺少有效制衡,大股东完全掌控公司运作,公司治理机制明显弱化,滋生内部人控制和大量关联交易。

降低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至1/3

在周二的保监会专题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已经表示,要严格股东准入标准,进一步修订完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严格防止“动机目的不纯”的投资者投资保险业,并将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

而陈文辉在新华社专访中则进一步明确了数字:“为发挥股东之间的监督制衡作用,保监会将审慎研究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如考虑从51%进一步降低至1/3以下。”

根据《第一财经日报》梳理,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的现行法规,中资保险公司需遵循的是2014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但根据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也就是说,现行的规定是,中资保险公司在成立时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能高于20%,但当投资满3年后,就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将持股比例提升至51%。

而外资保险公司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来管理。其中规定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但并未有对于中资比例的限定。

事实上,项俊波提到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在今年夏天就已在行业内下发,并已于9月初征求意见完毕。

根据本报获得的上述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此次较2014年发布的现行管理办法有较大修订,从之前的37条扩充到了近80条内容。

征求意见稿将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险企经营管理的影响,将险企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并分层次对股东进行管理。

其中,财务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10%,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股东;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0%以上但不足1/3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10%,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较大影响的股东;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3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