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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网贷评级案15日于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2015-12-16 13:50:09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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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2月16日消息(记者孙莹实习记者丁玉格)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昨天(15日)下午,首例涉及P2P网贷平台评级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短融网认为融360发布的两期网贷评级报告对自己构成侵权。

P2P网络借贷平台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这种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这是一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

被告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它开办的“融360”网站及“融360理财公众号”中发布涉及P2P网贷平台评级的两期网贷评级报告——《融360首发2015年网贷评级100家平台结果公布》、《融360网贷评级结果出炉:多家知名平台降级》。报告中先后将短融网评为C级和C-级,并公开提出C-级“平台整体实力最弱,风险较高,投资需特别谨慎”等意见。原告,短融网的开办公司九亿财富公司认为,融世纪公司不具有评级业务资质,它根据所谓评级标准对自己的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开发布,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融世纪公司在两份评级报告中对原告的评价毫无事实依据,明显属于诋毁原告商业信誉行为,造成了原告商业信誉及经营收益遭受严重影响,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删除涉案文章,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融360是否具备对P2P网贷平台评级资质。融360认为,评级是针对金融机构、综合实力的评级,是为金融市场、投资人投资进行参考的。P2P网贷评级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融360网站评级并不是信用评级。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要求评级必须具有资质,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所以被告方认为是可以进行评级的,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信用评级公司无法保证利益隔绝。融360认为自己的评价体系是具有科学性的,而且发表的评级报告不属于事实陈述,评级结果均系相比较而得出的结论,并非决定性的事实,因此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原告短融网认为,在国家没有相应的发放牌照之前,不应当对此进行评级。针对金融领域发布言论应当特别谨慎,言论发布者不仅应当遵守一般的言论规范,更应该把握国家对于金融的监管政策。P2P网贷行业,被告公司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具有相关影响力,它发布评级足以造成对市场的影响,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被告虽有一定的评级标准,但并非是客观、真实的。而为了保证金融秩序稳定与经济秩序,针对金融主体发布的言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被告进行评级所依照的原始数据并非直接来自原告,因此,被告的评级应当受到质疑。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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