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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纠纷伤人致死 在外流亡16年终自首

2015-08-25 13:28: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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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中,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尺度把握一直有争论。

昨日,新乡中院公开审理两起减刑案件,把“确有悔改表现”作为法庭调查的核心,强调证据。根据两名罪犯的不同表现,具体的减刑也有所区别。

两罪犯表现不错

监狱提出为他们减刑

1995年11月,因宅基地纠纷,登封的张某将同村一张姓村民砍伤,最终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之后,张某在外流亡16年,直至2011年8月投案自首。2012年5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而陈某则于2012年11月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

两人在监狱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张某还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陈某也先后4次获得表扬。

平原监狱提出为两人减刑的意见。其中,提出将张某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将陈某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

法庭公开审理

须证明其确有悔改表现

昨日上午,在新乡中院,两起减刑案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

在审理张某的减刑案时,为了能够证明其“确有悔改表现”,平原监狱分别出示了罪犯认罪悔过书、完成劳动明细表等证据。

此外,三位证人出庭作证,包括张某的直接管理警察、狱友等。他们讲述了张某日常的点滴小事,如认真清理监舍卫生、照顾生病中的狱友等。陈某减刑案的审理过程与之类似。

经过法庭审理,平原监狱提出的对张某的减刑意见得到法庭支持,而陈某由于在改造中劳动技能掌握不多、爱和人抬杠等情节,被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

省高院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说,自2010年最高法院提出建立减刑、假释审理制后,虽增加了庭审程序,但由于法庭上没有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可审,致使这种模式还没有达成完整意义的审理制。确有悔改表现证明制度将是减刑、假释改革由形式公开走向实质公开的重大突破。(记者 王琦)

原标题:男子因纠纷伤人致死 在外流亡16年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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