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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湖南连吃监管11张罚单 罚款31万

2017-11-29 10:00:11 来源:中国经济网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3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8**号等34笔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报销费用77420元;在2000039**号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宣传活动费”报销费用18050元,上述35笔费用共计报销95470元,实际用于车险业务拓展费用支出。

湖南保监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罚款13万元。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4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电子商务部在车险电销业务经营中,与部分电销坐席人员私下对接,允许对个别优惠需求较为强烈的续保客户给予一定优惠,有11笔车险电销业务的电话销售录音中坐席人员有优惠或送油卡的表述,其中有9笔业务承保出单,有2笔业务未承保。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电子商务部向9笔承保出单业务的投保人赠送油卡或减免保费,并在2016年11月2000077**号、2016年12月2000085**号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中报销解决。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余坚作为时任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经理,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拟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8**号等34笔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报销费用77420元;在2000039**号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宣传活动费”报销费用18050元,上述35笔费用共计报销95470元,实际用于车险业务拓展费用支出。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周孟龙作为时任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经理助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拟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预支费用用于购买油卡,在8月18日举办客户节活动期间向79名签单缴费的被保险人赠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号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报销了该笔费用。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彭建德作为时任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对上述行为予以审核批准,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彭建德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预支费用用于购买油卡,在8月18日举办客户节活动期间向79名签单缴费的被保险人赠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号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报销了该笔费用。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许露作为时任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对上述行为予以审核批准,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拟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湖南保监局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许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辩称:作为刚接手分管客服工作的总经理助理,在活动申请报告上签字,但报告内容完全是围绕VIP客户开展的客户节宣传活动,许露在报告上签字时未看到具体活动方案,也未接受具体汇报,因此,其对活动及费用的具体安排不知情。故请求撤销对本人的处罚。

湖南保监局认为:在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向岳阳市分公司提交的《关于订购中国人民保险2016年客户节活动物品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活动期间,向VIP客户推出爱心油卡服务。经测算,费用约**元”,许露在该报告上签署“同意”并签名,许露称本人对活动及费用的具体安排不知情与事实不符。因此,对许露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许露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预支费用用于购买油卡,在8月18日举办客户节活动期间向79名签单缴费的被保险人赠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号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报销了该笔费用。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李艳作为时任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车商部经理,对上述行为予以审核批准,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拟对李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湖南保监局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李艳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李艳申辩称:因费用报销手续不全,在《呈批件(签报)》上补签字。同时,该活动方案由客户服务部进行实质性审核,事先不知情,只是根据财务报销流程需要进行了补签字。由于财务报销系统流程中该费用全部归集到车险,只对该费用是否超过该单位月度额度负责,对该费用真实情况并不知情,因此,请求撤销对本人的处罚。

湖南保监局认为:在李艳签字审批的《呈批件(签报)》中,明确记载有“活动期间,向VIP客户推出爱心油卡服务。经测算,费用约**元”的内容。李艳签字的《湘阴支公司2016年客户节活动方案》中,更详细列明了活动内容及油卡赠送标准。李艳辩称的对费用真实情况不知情与事实不符,辩称事后才补签字,不是免除责任的理由。因此,对李艳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李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记者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