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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湖南连吃监管11张罚单 罚款31万

2017-11-29 10:00:11 来源:中国经济网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8**号等34笔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报销费用77420元;在2000039**号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宣传活动费”报销费用18050元,上述35笔费用共计报销95470元,实际用于车险业务拓展费用支出。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吴伟锋作为时任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拟对吴伟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一、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预支费用用于购买油卡,在8月18日举办客户节活动期间向79名签单缴费的被保险人赠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号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报销了该笔费用。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吴乐作为时任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副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拟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二、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2**号等35笔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报销费用63380元,实际用于车险业务拓展费用支出。

湖南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吴乐作为时任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副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5万元。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一、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2016年承保保单号为PDAA2016430600000068**等10台救护车。该10台救护车行驶证上车辆种类均为“小型专业客车”,使用性质为“救护”,精友系统反馈的车型信息均为“特种车类”,应按“特种车三类”进行承保。但公司实际按“非营业客车”承保。

湖南保监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拟对公司给予罚款12万元。

二、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预支费用用于购买油卡,在8月18日举办客户节活动期间向79名签单缴费的被保险人赠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号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报销了该笔费用。

湖南保监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拟对公司罚款7万元。

三、公司2016年在2000012**号等35笔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报销费用63380元,实际用于车险业务拓展费用支出。

湖南保监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拟对公司罚款12万元。

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公司罚款合计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