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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信证券员工违规代客炒股 还违法买卖股票获利22万元

2018-06-11 13:53:25 来源:和讯网

近日,北京证监局公布一起从业人员炒股的行政处罚。宏信证券员工刘军从业期间违法买卖股票获利22万元,还私下为7名客户代客炒股,并抽取佣金566.12元。

对此,北京证监局决定:一、对刘军违法买卖股票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22.13万元,并处以罚款44.27万元;

二、对刘军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刘军改正,给予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566.12元,并处以罚款10万元。

经查明,刘军于2012年1月9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就职于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信证券)北京广渠路证券营业部(原名为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百万庄大街证券营业部),担任理财经理。

在宏信证券任职期间,刘军利用“白某”、“王某翠”证券账户买卖“四环生物”等58支股票,共计交易金额774.78万元,盈利22.13万元。

其中,白某为刘军配偶,王某翠为刘军母亲。

此外,刘军在宏信证券任职期间,还私下接受傅某美、韩某琴、和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7个客户委托,操作其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据调查,刘军除了用家里电脑和营业部电脑下单,还通过6个号码在手机端操作上述七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共计交易金额为1574.45万元,佣金提成收益为566.12元。

北京证监局指出,刘军的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事后,刘军在听证和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其在从业期间违规使用“白某”、“王某翠”证券账户买卖股票问题,法律事实不清、适用法规条款不当,请求对盈利数据重新复核计算。一是其家用电脑、号码为136****1222的白某手机、号码为135****1083的王某翠手机买卖股票非其本人操作,不应计入违法所得。二是新股中签盈利是非主观偶然性的,法规未有明确规定,申请减免违法所得。第二,其并非主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且没有对证券公司、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客户在其借用公司的笔记本电脑中操作转账资金、买卖股票构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的相关证据,其后果不应由其个人全部承担。第三,本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并认错,实为初犯、情节相对轻微,且经济困难,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北京证监局认为:第一,刘军从业期间违法买卖股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一是相关账户交易流水、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白某”、“王某翠”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操作主要由刘军完成,账户资金主要来自于刘军家庭自有资金,足以认定刘军控制使用上述账户买卖股票。二是申购、持有及卖出新股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买卖、持有股票行为。第二,刘军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刘军借用的营业部电脑在“傅某美”、“韩某琴”、“秦某春”、“吴某”、“骆某阁”、“方某伟”、“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证券账户存在多笔委托交易记录,其中一个账户多达88笔,并非偶发现象,当事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客户存在操作营业部电脑的情况,而上述账户中均有刘军本人手机的委托交易记录。第三,当事人所述情形在审理时已予考虑,相关申辩意见不构成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因此,北京证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