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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政启动 对保本产品规模有一定冲击

2018-01-03 10:44:46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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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产品规模料下降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持有金融商品取得的保本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型投资的持有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对此,有机构指出,判断是否纳税及怎样纳税的第一标准是明确产品类型。

对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国泰君安指出,可以分为产品类型是保本还是非保本。如果是保本类型,则属于利息收入,按照利息收入征税;如果是非保本,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只对债券的利息收入征税,非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则不仅对利息收入征税还对买卖价差征税。国泰君安介绍,征收的范围包括公募基金的债券利息收入、非公募的保本产品利息收入、非公募的非保本产品的非免税项目的利息收入和转让价差。

天风证券指出,由于保本资管产品产生的收益会被计作利息,因此对保本资管产品的影响较大。当然,随着未来资管新规的正式出台,以及“打破刚兑”的推进,保本资管产品本身的规模应该也是萎缩的。

东吴证券表示,根据增值税新政,对于保本产品而言,利息收入要征税,收益率预计会有所下滑。例如,一个保本产品的预期收益为5%,征收3个点的税,相当于打97折,扣税后收益为4.85%。总体来看,考虑到征收3个点的税对收益影响较小,增值税新政对保本产品规模有一定冲击,但影响不大。

通道类业务面临同样境况。随着增值税新政的实施,有分析人士指出,对通道类资管产品来说,管理人将通过合同条款调整,将税负转嫁给委托人或融资人。有机构指出,考虑到管理费率很低,如果税负不转嫁,极易导致管理人亏损。因此,如果不能转嫁税负,就需要考虑缩减规模。其中,就券商资管规模来看,在去通道、去杠杆的背景下,整体规模已经开始出现收缩。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为16.96万亿元,较今年三季度末规模下降4100亿元。从2017年一季度末的18.77万亿元到11月底的16.96万亿元,规模连续下滑。东吴证券指出,整体来看,增值税新政顺应金融行业严监管形势,叠加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影响,对整个资管行业规模将带来一定冲击。同时,未来主动管理能力强的资管机构,将有更强的竞争力。

也有分析人士认为,法人主体和资管产品存在金融类业务的税收核算差异,或进一步导致通道套利。东北证券介绍,税收套利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自营业务(如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6%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可以有进项税抵扣),但是如果将上述业务放在资管产品中进行,则仅需要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无进项税抵扣)。

在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影响下,通道业务受到限制,但从实际操作中,东北证券指出,通过较为严格的产品条款设计,依然可以达到投资者通过资管产品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

相关细则有待出台

在增值税新规开始正式实施的同时,记者也从业内了解到,在具体征税细节方面,仍有诸多地方需明确。

海通证券指出,现有的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体系还有许多事项没有划定清楚,争议点集中在是否保本品种的界定(比如可转债、永续债、ABS等是否为保本品种)、持有至到期的界定(比如开放式公募基金难以界定持有到期)、金融商品转让范围的界定(比如新三板股票等品种是否在范围内)以及保本资管产品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关于保本的界定方面,有会计事务所人士介绍,目前法规未对保本与非保本的判定进行明确,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合同中是否有保本字眼进行判断,还是需要根据交易实质结合增信措施综合判断。如果是后者,以下哪些属于可能保本的增信措施:回拨机制、抵押/质押/担保/补足、约定回购/赎回条款、投资人分级,优先级取得固定回报、明股实债等。

对于政策尚未明确的事项,有券商人士指出,管理人属于金融机构,则其管理的产品是否可以套用其身份,从而享受同业往来免税的待遇,如对产品取得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免税处理;赎回、退出、提前清算、注销份额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是否可理解为所有权灭失,而不视为金融商品转让。

“这些细节问题,都影响投资和产品设计。例如,设计一个产品,如果有增值税征收还不明确的地方,那么在产品合同里将难以进行界定,一旦等到相关政策明确后再改合同,成本也较高。”某华东券商资管人士指出。

海通证券认为,对于政策尚未明确的问题以及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后续可能会有政策“补丁”出台。(记者 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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