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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治理雾霾单双号限行不应成为常态 可能导致购车数量上升

2015-12-15 06:05:03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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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2月15日消息(记者 张棉棉)由中国与全球化智库(CCG)与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主办的“中美智库应对环境与健康挑战研讨会”近日在北京举行。据了解,本次研讨会的举行,旨在更好地配合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进一步借鉴国外先进环保措施及政策经验,为中国环境生态保护提出政策建议。

“目前中国环境污染的特点是污染重、持续时间长、人群有暴露接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教授尚琪教授指出,大部分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是亚临床的状态,个别的会引起疾病,从基础角度来说叫环境污染疾病。国际上把环境污染导致的疾病认为是公害病,特点是污染区人群是聚集性发病、会表现出某种污染物特定的各个阶段的健康损害特征、发病人群的发病范围与污染范围相关、发病人群的健康损害没有社会性特征上的区别。目前国内还缺乏对公害病的认定、诊断标准和相应的管理程序、法律法规,以及对公害病患者的赔偿、管理和医疗救助等相关规定。

中科院大气物理所研究员、环境动力学与预测理论研究部主任王跃思在论坛上分享了雾霾相关的监测数据。他说:“限制汽车出行和周边工业确实对改善空气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单双号限行并不应该作为常态,因为可能导致再次购车数量上升,限行红利消失,长期应从油品质量的提高、道路的疏通、发展电动车、混合动力车等方面来解决;污染治理要从源头治理,治理要有阈值;环境问题解决的关键是加强管理,管理百分百到位,目前的污染物基本能够治理好。”

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环境地理与人类健康研究室主任杨林生认为,要从法律层面上解决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立法,还要理顺法律、政策的执行程序。如果在法律框架下把环境诉讼等问题的法律程序理顺,将来环境问题的解决会更有效、更有针对性。他表示目前的环境健康政策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没有比较统一的、完整的协调健康政策;二是现在政策体制改革的角度,也是在强调一个过程和末端;三是第三方治理、社会参与的机制问题。

“目前国内的损害赔偿有几个机制性的问题尚待解决,”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环境污染与健康研究室主任张金良认为,一是污染者付费、赔偿的钱从哪儿来的问题;二是损害鉴定、损害赔偿的定义或者是机制问题。有些国家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群体而不是个体。她表示,中国的环境污染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别,在制定环境健康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考虑区域差别,特别是应该考虑到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和扶持。环境健康问题中更重要的是长远的、机制性、慢性的健康问题,影响整个民族,值得更多关注和更多投入。

中国与全球化智库(CCG)主任王辉耀表示,巴黎气候大会刚刚结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也成为“十三五”主要目标之一,研讨会的召开非常及时。CCG作为国内非常活跃的智库机构,非常关注公共政策领域,积极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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