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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称六成意见支持专车司机应取得从业资格证

2015-11-11 09:20:01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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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于11月9日24时截止。

一个月时间,交通运输部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征求意见,共收到有效意见5008件。通过拆分处理,共梳理出意见6832条。其中,仅简单表示支持或者反对的态度性意见共903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共5929条。

这5929条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专车平台是否应纳入出租车管理、专车车辆准入等12个方面。其中,六成意见支持将专车纳入出租车管理;52%的意见认为专车车辆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61.5%的意见认为专车驾驶员应取得从业资格证。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将在全面梳理、分类汇总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研究,对其中的合理化成分一定会充分吸收,作为完善政策的有效参考。

焦点1

专车应纳入出租车管理?

不应纳入管理(326条)

应纳入管理(497条)

1、应纳入管理

理由:网约车本质上就是出租汽车服务,互联网只是为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网约车不是拼车,是一种新型约租车模式,无关“共享经济”,涉及全体使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人的效率与公平,这是政府必须制定适当管制措施的依据与基本出发点;为平衡各方利益,必须纳入政府监管。

2、不应纳入管理

理由:网约车是市场自发形成,政府应尊重市场优胜劣汰规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与法治;网约车经营服务是网络信息服务,不是运输服务,不能用监管出租汽车的思维对待这种新兴产业;网约车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是区别于传统出租汽车的一种新业态。

焦点2

专车车辆应定义何性质?

创设新的车辆性质(27条)

应登记为“出租客运”(440条)

不应登记为“出租客运”(379条)

1、应登记为“出租客运”

理由:我国对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的区分管理,两者在车辆的安全检测、报废年限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不同;网约车和巡游车作为出租车的两个类别,都是营运车辆,应登记为“出租客运”。

2、不应登记为“出租客运”

理由:私家车从事运营符合“共享经济”,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相比于巡游车,网约车每日行驶里程较少,强制登记为出租客运,8年报废不合理。

3、应创设新的车辆性质

理由:应以互联网思维定义一种新的车辆性质,界于“营运车辆”与“私家车”之间,或可单独定性为“网络预约车辆”,以一套新的报废标准确定报废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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