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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客户诉工行索赔7100万败诉案发回重审 支行长已自首

2017-08-16 13:48:04 来源:澎湃新闻

个人理财还是工行理财?

2014年11月,王未、王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行按理财协议赔偿本息。2016年3月,法院下达判决,原告败诉。

无锡市中院认为,案涉理财协议系邹大勇伪造,并非工行硕放支行真实意思表示,故合同不成立。且邹大勇属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王玲、王未未对“理财产品协议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存在明显过错,并非善意相对人,故“理财产品协议书”并不成立,驳回王诉讼请求。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的理财协议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判决书以及硕放支行提供给澎湃新闻的答辩书中显示,硕放支行的主张,集中在以下几点。

其一,涉案理财协议与该行真实的理财协议格式相去甚远,且公章系伪造。

“案涉理财协议缺失了工行格式文本要求的必备内容,如《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缺失了产品代码、产品名称、理财交易账号、网点号、柜员号、时间(时分秒)等必备条款,不符合“内容具体明确”的法定要求,因此是不可能成立也无法履行的。”工行无锡硕放支行的答辩书中说。

“且王及其公司自2006年始就有多次购买工行真实理财产品的经验,原告对协议伪造应是明知的。”工行表示。

其二,银行至始至终没有收到理财款。根据工行要求,收到客户理财款后,会给予客户相应的凭证,不过到目前为止,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不过,王玲对澎湃新闻说,这是因为她看到存折有“支取”的字样,且有理财协议在手,加之多年来他们都是如此操作而未出问题,因而尽管没有收款凭证,但他们仍信任这是正常的手续。

其三,王玲父女及他们的公司与邹大勇有频繁的资金往来。工行表示,每次办理财时,邹大勇都会要求王将理财款项直接转账到他及其手头操作的几个个人账户,而非转到银行。

“频繁的资金进出,王应该知道自己的资金是流向哪里,而非他们说的放进了银行。”工行方的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

支行行长的刑事自述

一审的判决书中,一个很重要的证据是邹大勇的刑事案件供述。

澎湃新闻从法院文书中看到,邹在公安询问笔录中说,王未自2008年以前就开始与他合作个人理财,方式是通过借条而非正式协议。

“我骗王说,经常有客户找我借钱验资或转贷,我在银行工作,钱放我这没风险,收益较高。”邹的说法是,每次王把钱给他,双方写一个借条,到期后王可以赚得高额利息。王以为他是在理财,实际上他拿到钱是去炒股。

到2008年,邹炒股亏损,为防止王向他要本息,就说可以将上述钱转成工行的理财产品。“我将借条换成伪造的理财协议,并加盖我伪造的公章。”邹在刑事笔录中说。

此后,“他们(王玲父女)每次来办理财,我会在办公室把银行卡给他们,然后陪他们到柜台,把钱转到我给的银行卡上。”邹说。

而关于公章私刻的日期,邹在笔录中也多次说法不同。

双方对于邹为何自首的态度也不同。工行方面的律师对澎湃新闻记者说,是因为邹被王逼债以致走投无路,但王玲觉得这是邹自首,是在试图减轻乃至“洗脱”邹个人和银行的赔偿责任。

“他自首后说是个人诈骗,被定合同诈骗罪,否则的话就可能是职务侵占罪。银行可能跟他商量好的。”王玲对澎湃新闻说。

江苏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

2016年11月30日,该案的二审在江苏省高级法院开庭。双方的争议焦点仍然是案涉理财合同是否成立。

王玲的律师表示,邹大勇是工商无锡硕放支行的行长,是职务行为,其意思作出就是银行法定代表人作出。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相比银行肯定是弱势方。他们依据的是合同是不是在银行签的、是由你们行长出面签的。而且,合同上还盖了公章,那普通人自然就认为那是银行的正式合同。”原告方律师对澎湃新闻说,委托理财合同及合同上的银行公章的真伪,普通客户是很难辨别的。

但工行的意思是,这种主张的前提是合同签订方要是善意相对人。

今年7月,江苏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将此案发回无锡市中级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