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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一支行长受贿20万 二审改判6年半

2017-08-07 09:31:47 来源:中国经济网

鸿宇欠客户百万货款

2014年3月至8月期间,徐某与星达公司和鸿越公司提供原材料,产生99万货款。但是,星达公司和鸿越公司并未按期支付货款。

根据徐某提供信息,星达公司和鸿越公司法人代表实为夫妻关系;而原材料的实际使用方为鸿越公司,因此,鸿越公司应负连带责任。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判决结果显示,星达公司、鸿越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徐真星支付货款990498元及利息(利息以990498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老赖被要求强制执行已无可执行财产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另一份判决书的被告也是星达公司和鸿越公司。

材料显示,2015年,由于751万的合同纠纷,何某把上述两家公司告上法庭。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欠款751万元(利息暂未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万元,合计754万元。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星达公司已经歇业。

此外,法院还查封并拍卖了其经营场所内的服装等一批动产,得款206500元。该款不足清偿所有债权人的诉讼费,本院依法对该款进行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某的东莞市松山湖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玉兰路3号翰林湖花园35栋102房;(3)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叶某持有的东莞市鸿越服装有限公司、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创新资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权,但上述公司均已歇业,上述股权暂无法处分;(4)划拨了被执行人叶某银行存款102609.45元,扣除执行费1439元后,余款101170.45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还向银行、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提起异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本案债务,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记者郭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