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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不良率连升5年 自曝4.5亿票据风险案

2017-07-27 13:32:4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自曝4.5亿票据风险案

据《法治周末》报道,苏州银行所卷入的票据诉讼案件发端于2015年7月,在招股书中,苏州银行向外界自曝了相关涉诉案件。

2015年7月2日,鄂尔多斯农商行向苏州银行转贴现一批金额为6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同一天,苏州银行将其转贴现至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同日,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又将其转贴现至民生银行三亚分行。

经转上述4家银行,该批票据中有5亿元到期后无法兑付。后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向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支付一亿元。

2016年4月22日,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向海南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支付承兑汇票款4亿元。6月16日,海南高院根据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的申请追加苏州银行为案件第三人。

2016年9月,海南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向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支付4亿元款项。对此,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及苏州银行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与此同时,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分别于2016年7月7日、2016年9月26日就该事件起诉苏州银行,涉及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4亿元。

苏州银行在招股说明书上表示,因上述案件所涉及的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鄂尔多斯农商行转贴现而取得,因此苏州银行不排除根据其与鄂尔多斯农商行之间的合同行使追索权。苏州银行表示,如果法院最终作出不利于该行的判决,可能对其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本金超千万元的重大诉讼半年增25件

在重大诉讼方面,对比苏州银行招股书和2016年年报披露的内容,该行本金超千万元的重大诉讼半年增25件。

招股书显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苏州银行作为原告且单笔争议标的本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共计33件,涉及标的本金金额共计约61,063.30万元。截至2016年6月30日,该行不存在作为申请人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仲裁案件。“上述案件均属本行从事银行业务所引起的借款合同纠纷,不会对本行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苏州银行称。

2016年年报中指出,截至2016年12月31日,苏州银行作为原告且单笔争议标的本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信贷类诉讼案件共计58件,涉及标的本金金额共计约87,728.31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行不存在作为申请人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信贷类仲裁案件。“上述案件均属本行从事银行业务所引起的借款合同纠纷,不会对本行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苏州银行称。

此外,苏州银行涉及标的金额为5亿元与同一转贴现事件相关的诉讼案件,分别作为第三人参与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提起的诉讼,以及作为被告参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提起的诉讼;同时该行作为原告向交易对手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及足额保全了资产,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本行全部诉讼请求。

再次不幸“踩雷” 苏州银行被曝内控不力等问题

苏州银行正处于筹备IPO的敏感阶段,再次不幸“踩雷”被曝出内控不力、商票风险等问题。2017年2月28日,淮安银监分局公布对苏州银行淮安支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行淮安支行存在贷后资金监控不力,贷款资金被挪用作为商票保贴业务质押存单的违法违规事实,被罚20万元。

据《经济导报》报道,一名银行业内人士表示,在江苏省多家商业银行纷纷成功上市后的城商行“开闸”窗口,苏州银行若因自身内部管理问题被延后或暂停上市,损失不可计量。

江苏淮安银监分局开具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苏州银行淮安支行主要违法违规事由为“贷后资金监控不力,贷款资金被挪用作为商票保贴业务质押存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苏州银行主要违反了其中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该情形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苏州银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最终被处以20万元罚款。

苏州银行之所以会出现“贷款资金被挪为他用”,业内人士表示,除银行本身对贷后资金监控不力外,也不排除银行内部存在风险自查不到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