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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公司收取商业车险费 涉嫌强卖行为

2018-01-15 08:48:48 来源: 上海证券报

收取商业车险费 涉嫌强卖行为

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收取“基本保险”费,涉嫌构成强卖保险行为。

目前,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方式分为线上预订、电话预订和门店预订3种,其中线上手机APP预订成为最主要方式,保险服务也多通过此渠道销售。以神州租车为例,当选好车辆点击“立即订车”后,显示的费用合计金额大于首页显示的日均租车费用,此时费用除车辆租赁及门店服务费还包含基本保险费和手续费。基本保险费为其所涵盖保险的总价,未对各类保险的价格分别说明,也未充分揭示保险及不计免赔服务的具体内容。

不过,神州租车网站主页有对基本保险费和不计免赔服务较为详细的说明。基本保险费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爆裂险和自燃损失险。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而汽车租赁公司为承租人提供的保险中,除第三者责任险为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外,其余险种均为商业保险,不属于强制险范围。也就是说,汽车租赁公司不能强制要求汽车承租人购买。

“被调查的4家汽车租赁公司都将这些保险作为必选项目,强制承租人必须购买,违背了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涉嫌构成强卖保险。”上述保监局在《建议》中指出。相较之下,美国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保险,除第三者责任险这个强制保险外,其他保险均为独立可选项目,并非强制要求购买。

保险合同模糊 信息披露不充分

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对保险合同信息披露不充分。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上述保监局指出,汽车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保险服务涉及的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但并未充分履行向承租人的说明义务。

一方面,承租人支付保险费时,仅显示汽车租赁费,在确认支付后才显示需要交纳的保险费,汽车租赁公司并没有对保险费所覆盖的保险内容进行充分披露。另一方面,一些汽车租赁公司甚至故意隐瞒承保范围,导致承租人在索赔时发现保险内容与汽车租赁公司官网公布的不符。

保费高于险企报价 或构成不当得利

汽车租赁公司被指出的第四宗罪是:汽车租赁公司保险费计算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汽车租赁公司保险服务定价过高,且费率未经过审批或备案,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利益。

上述保监局调查发现,一方面,汽车租赁公司收取的基本保险费在租赁收入中的平均占比约15%。而根据神州租车和一嗨租车的财报,其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在租金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4.1%和5.4%。保险费用支出占比远远少于保费收入占比,即汽车租赁公司从承租人收取的保险费远远高于其实际保险费用支出。

另一方面,汽车租赁公司收取的保险费远远高于保险公司提供类似保险服务的收费。以神州租车的大众朗逸为例,按照2016年年报披露的65.1%的车队利用率,其车年均保费收入为21385元,而平安财险类似包含1000元不计免赔保险的年保费为6356元,人保财险包含2000元不计免赔保险的年保费为8982元。神州租车收取的保险费用分别是平安财险和人保财险报价的3.36倍和2.38倍。

对于汽车租赁公司目前存在的四个保险经营行为问题,上述保监局在《建议》中指出,由于地方保监局单独监管的效力不强,需要从保监会层面加强监管整治,建议保监会对汽车租赁公司涉嫌非法从事保险经营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加强相关信息的披露,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记者 黄蕾 ○编辑 陈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