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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不得返还或变相返还征收机关
2014-11-20 21:07:52   来自:[db:来源]   评论:0

  中新网北京11月20日电 (记者 董子畅)国家卫生计生委20日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要求落实收支两条线,确保全额上缴国库。并进一步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

  2010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启动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修订工作,形成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意见。因本次修订内容较多,卫计委建议废止《办法》,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简称《条例》)。

  《条例》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征收范围。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并统一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条例》明确指出,要落实收支两条线,确保全额上缴国库,增加征收管理透明度。同时强调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并对违反规定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还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作出调整,确定由户籍地予以征收,现居住地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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