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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被作家起诉侵权案开庭 庭辩激烈调解无效

2016-03-18 18:50:38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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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3月18日消息(记者王逸群 景明)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昨天,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周浩晖诉余征(笔名于正)以及湖南经视等侵害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纠纷案。原告周浩晖主张,电视剧《美人制造》侵害了原告作品《邪恶催眠师》的改编权和摄制权,诉请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83万余元。而被告主张《美人制造》并未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就电视剧《美人制造》有无抄袭悬疑小说《邪恶催眠师》展开了多轮的交锋。那这也是继“琼瑶起诉于正抄袭案”败诉后,于正迎来的第二场官司。

2015年12月23号,扬州作家周浩晖在个人微博发布了一篇名为“写在开庭之前”的长微博。这其中,周浩晖称自己所撰写的小说《邪恶催眠师》遭到了电视连续剧《美人制造》抄袭侵权,并辅以大量图片作为证据。记者了解到,早在2015年3月,周浩晖就向法院递交了相关起诉状,但因管辖权异议,开庭日期被延后。本月17号上午,扬州中院开庭审理周浩晖诉于正等侵害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纠纷一案。当天的庭审中,双方围绕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展开了辩论。

原告方律师王波表示,2016年3月17号,法院组织了正式的开庭庭审,庭审上主要是双方对证据进行补充。之后双方对小说和电视剧的相似性进行比对和说明。原告主要认为,在《美人制造》电视剧中,剧情、构架、人物关系的设置,包括犯罪动机和很多桥段,高度相似。

原告认为两部作品从剧情架构、人物设置、对于催眠术的理解、主要人物的感情线索、反派的犯罪动机、以及“咬人”、“跳楼”、“摔杯子”这三个催眠桥段均雷同,两者同属于罪案侦破类作品,对于三个创作要素:也就是凶手是谁?犯罪手法是什么?犯罪动机是什么?均高度吻合。而被告方律师指出,《邪恶催眠师》中对催眠术的理解、犯罪动机、催眠桥段在其他作品中早已出现,属于公知素材,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范畴。并且三个催眠桥段在两部作品中都不构成作品的基本内容,在《美人制造》中所占比例、篇幅以及在结构中的重要性均很低。两部作品内容整体上的差异非常明显,不会产生相同、相似的欣赏体验。基于涉案的三个催眠桥段,不同的作者可以创作出完全不同的故事。被告方代理人之一韩律师。

韩律师表示,完全没有任何的独创性,属于公知素材。在日本电影《杀妻总动员》、《六个梦》故事系列、《催眠》,都跟原告的催眠桥段达到非常高度的近似,所以本身这三个催眠桥段没有独创性。

原告律师王波告诉记者,他们对此并不认同。被告认为原告的小说作品使用了大量的公知素材,而公知素材是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但是利用素材创作形成的作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我们认为,利用这些公知素材,进行艺术的加工创作,这样的作品显然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

此外,被告认为原告作品的剧情架构、故事主线、人物设置、主要人物情感线索均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并且两部作品在以上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而原告律师王波指出,虽然“利用催眠进行犯罪”等概念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经过艺术加工创作之后,就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王波律师表示,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不是思想。他们认为剧情构架以及犯罪动机等等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只说“利用催眠进行犯罪”,肯定是属于思想范畴,就是说谁都可以。但是对具体的人物进行了设计之后,把它表述出来,我认为这个是一个表达。

据了解,法庭还围绕侵权责任人及责任承担方式等进行了辩论。当天庭审持续了近一天,由于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合议庭表示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综合考量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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