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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地位如何才算真正提高

2016-03-12 10:35:18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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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曹一

一般来说,如果有属于某个群体的特殊节日,大致可以判定这个群体是相对弱势的,比如说三八妇女节的妇女、六一儿童节的儿童、九九重阳节的老人等。节日一来,大家一窝蜂地扑上去寻找灵感,平日里司空见惯的事,也要解读出点儿不一样的意义;节日一过,一切复归平静,仿佛什么事也不曾发生。比如说三八妇女节,职场上的女性从单位领了条小丝巾或一桶洗衣液,乐颠颠地逛了一个下午的街;大学里的女生们兴奋地浏览了一整天各种煽情夸张的标语口号后,这个节日就这么一阵儿风似的过去了。节后还在谈论女人的话题,立马就显得有些不合时宜,因为植树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接踵而至,谁乐意总和女人们纠缠不清呢。

这种通过过节解决问题的模式虽不可取,但它毕竟还是会引起社会的一些关注。比如我们大可以借着三八节的余绪,继续讨论与妇女相关的问题,与旧时强调三从四德相比,今天女性的社会地位确实有了提高。这么说似乎有点儿不着边际,不过,看看一百多年前的史料,我们就会有直观感性的了解。

在田涛、李祝环先生的《接触与碰撞——16世纪以来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一书中,记载了英国剑桥大学第一任汉学教授威妥玛,在其《文件自迩集》中所收录的清朝同治年间的一份“卖人契”。该契约中载明:“立卖契人吴凤鸣,今因贫苦,将本身亲生女吴月珍,年十七岁,凭中人杜二,卖与余老爷为妾。当下三面言明,身价银六百两整。俱已眼同兑清收讫。自卖之后,任凭将亲女吴月珍领去,身与身妻丁氏永无异言,并议定永无来往看视等情。如身女干犯余宅家规,任凭家主处治,身不能干预。至疾病夭亡,各听天命。若有勾串欺骗情弊,惟中人杜二是问。恐后无凭,立此卖契为据。”契约下面是立约的时间、立卖契人手印花押及中人花押。

仅从表面来看,这份简单的契约,包含了合同所应有的几乎全部要件,言简意赅,没有一个多余的字。古代社会之所以“官有政法,民从私契”,正是因为这私契的水平已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它可以有效地调整绝大多数民事关系,预防各种民事纠纷的发生,而一个“从”字也说明了私契在民间的认同度。只是在这份高水准的卖人契中,背后却包含了无尽的恓惶和悲苦。契约中“因贫苦”三字,揭示了“卖人”的理由,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十七岁的女孩儿吴月珍,“买方”为余老爷,而吴月珍去余家后的身份为妾,她的身价为银六百两。在这个由吴氏父母经手的买卖中,考虑到了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唯有这个女孩的情感需求不在考虑之列。

这短短百余字的“契约”,就决定了一个十七岁花季少女一生的命运。在古代社会像吴女这般命运的女孩子不知凡几。生活在那个年代的女孩子,甚至连身体健康权也没有。因为延续一千多年的缠足陋习,使女孩子们从三四岁时起就不得不忍受非人的折磨,把脚缠成三寸金莲的模样,以社会上一半人口的残疾,来满足一种畸形变态的“审美观”。当英美国家的女性已在为妇女的选举权、参政权而斗争时,中国的女人们却连健康地活着都是一种奢望。因此,身体的解放是中国妇女解放的先导。

说到这一点,我们就不能忘记孙中山先生。从“历史上的今天”来看,1912年3月11日,孙先生以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名义,发布了“劝禁缠足文”。令文内容为:“夫将欲图国力之坚强,必先图国民体力之发达。至缠足一事,残毁肢体,阻阏血脉,害虽加于一人,病实施于子孙,生理所证,岂得云诬?……当此除旧布新之际,此等恶俗,尢其先事革除,以培国本。”令文的颁布,使得千百年来妇女缠足的陋习得以革除,也使妇女可以走出家门,走向社会,在谋求自身价值实现的同时,实现其社会价值。

经过一百多年的奋斗,女性已取得了和男子几乎一样的成就。而在理论层面上女性也几乎取得了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只不过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使得对女性的歧视仍为常见,而这在就业中体现尤为明显。许是女子善于考试的特点,在大学里的某些专业中,女生早已占据了半壁江上,比如笔者所在学校的校区名曰“洪楼”,而这个校区有外国语、艺术、法学等院系,女生超多,所以这个校区又被学生们戏称为“洪楼庵”。“庵”里的姑娘们无论颜值还是智商,都没得说,而且在三八节时也收获了男生们各种“示好”的横幅标语,可这一切都挡不住在毕业季时笼罩在她们身边的愁云惨雾。虽然用人单位倒也不敢明目张胆地说不招女生,但招到小伙儿时的乐意和痛快他们也丝毫不加掩饰。

91年前,1925年的3月12日,孙中山先生去世。他留下的临终遗嘱“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虽意涵丰富,但用它来激励仍在为平等而奋斗着的女性也未尝不可。或许什么时候不再刻意为女性过节了,女性的地位才真正地提高。(马建红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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