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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配置引发的百万赔偿案

2016-02-22 14:10:41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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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消费者购买进口沃尔沃汽车,指明要某种新车型,购买后认为配置不对、要求退一赔三。4S店认为消费者购车时已签字认可,因此不予赔偿。双方最终对簿公堂。《天天315》聚焦:一个小配置引发的百万赔偿案。

央广网北京2月22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石先生去年4月在沃尔沃亚洲旗舰店--北京中汽南方华北店购买了一辆进口V60,指明要12月1日后出厂的车型,但提车后认为配件不符,5月份起诉到法院要求退一陪三。

石先生:是这样的,我去年去那个店买车,我不想买库存车,然后特意跟他们交代,说我要12月1号以后出厂的车型,然后这个车当时增加了很多配置,就是叫胎压监测。后来交车的时候,他们就怀疑七月出厂的这个车,然后自己装了那么一个配置,然后中间就用了各种办法,不让我看到真实的出厂日期,就让我把车提了。后来我发现了这个事,就起诉它们,它们比较恶劣,当时故意签意向书里面没有签合同,又把那个意向书合同全给收回去了,这是在不告知我的情况下,这样我起诉没证据。后来我就想了一些办法,就把就是把这些证据给套出来了,套出来就起诉它们。

石先生说,当时买车的意向书还被4s店变相收回。

石先生:第一,我先跟他预约,我说要去提车,他说要我一大早去,去了之后,就是不停的让我在那等,等到下午,要开车出去要带名牌,中间就给我留了大概一个小时让我去验车,然后他们有一个讲解顾问什么的,就引导你去看这个配置,然后就故意不告诉我这个出厂日期的名牌在哪。然后跟我说,你看你要的这个配置都有,这个界面都开通了,那个确实也有,因为本身4S店它就干这个,它有这个授权。当时我就没发现,就误认为这是满足要求的车,后来这么一弄,当天早上九点半就到店里,下午四点半才把车提回去,后面办手续的过程就非常匆忙。我们当时签的购车意向书四年,有一年它就给收回了,悄悄收回去不告诉我。本来这些东西发票、随车文件一块要交给我,当时就把我支开了,是我的夫人,代为签理,她其实并不知道,她也不知道有哪些东西,可能就是在交接,签字就完了,后来它也并没有把意向书和合同交付给我,他们把意向书和合同收回去了。

石先生后来要回了意向书,但认为意向书被修改了。

石先生:第一,我发现我受骗上当了,再看,我要告他们,我没证据,怎么办?然后我就找了一个理由,说我要办银行贷款,所以我需要当时的意向书和合同,当时我没有直接跟他们冲突,也没揭穿说是你们故意收起来了,我就说我可能忘在这了,然后就自己录了录音,就把整个对话录了下来,这是其中一个方式。第二,当时也找了一些朋友,例如反馈到沃尔沃中国,给它们施加了一点压力,让他们跟我主动做沟通,还发了几个短信,在短信里面,他们自己也承认把这个意向书收回去了。有了这两份证据之后,我起诉的时候,要求法院必须把这两份证据交出来,第一次它果然没交,就跟我预料的一样,说意向书根本不存在,只有合同。因为合同是格式合同,基本上没有任何特别之处,有关这笔交易特别的约定,特别是我强调生产日期的约定都没有。后来庭审的时候,法官要求他们交,交的时候,他就把上面的一些条款更改了,因为四份都在他手里,他有条件改。改完之后又被我发现了蛛丝马迹,这确实是被他改过的,但是还没有经过鉴定,法官认不认可我的说法,态度也不是很清楚,双方取证的过程比较长。

石先生说,当时买的车里的胎压监测配件不是标配,而是后来加装的。

石先生:当时我在短信里或者口头上都要求要12月1号以后出厂的车,他们有意的在意向书中要求表述为本车标配胎压检测,这两个条件起码是等价的,所以他们的说法就是我们当时约定的标配胎压检测,但实际上它也不是标配的,它是后装的,后面加装的一个胎压检测,来冒充标配。他当时就是说,你当时要的是标配胎压检测,所以我给了你,所以就没有欺诈,这是对方的说法。提车的时候,就是在我交最后一笔车款之前装的,提车时装的,不是标配的。这起码和意向书上的约定也是不符的,但是后面他自己加了一句话,叫原厂配件,店内加装,然后他就说这个条款是我们当时约定的,但是这几个字是他后来添加上去的,我后来也找到证据来说明他这几个字是添上去的。

石先生要求退一赔三,赔偿140万。

石先生:退一赔三,这个案子的标的差不多140多万,签订合同,这个不好认定,但是他执行合同的时候,肯定就是跟合同约定不符,而且还刻意的扣留合同、隐瞒。从法律约定上来讲,他积极的欺诈和消极的欺诈都有,积极的欺诈就是说他自己装了一个东西不告诉我,我 4月4号买的车,5月26号的,他认为这文件上记载了生产日期,有个合格证应该,叫关单什么的。下面记载了生产日期,然后车身上也有这个名牌,他认为我应当看到了,但实际上在交钱之前是没看到的。因为是先付款后提车,合同已经生效了才提的车,就是不论我当天有没有看到,都必须在合同生效之后。

4S店工作人员的说法与石先生的说法截然不同。沃尔沃亚洲旗舰店---北京中汽南方华北店的销售人员孟先生说,当时石先生提车已经签字,手续齐全。

孟先生:这客户非常较真,就是要和我们打官司,非要索赔100万,但是这全符合咱厂家要求,没有什么不符合的。他自己认为不符合,但所有手续都全了。当时交这车的时候,他也看了,就说检查表他也签字了,这车生产年限他也看见了,所有他都检查了,开车开走将近三个月说不符合要求。咱也不知道他认为什么不符合要求。这个是进口车型,生产日期上面都写着,他提车的时候也确认了,问他这个车行不行,他说没问题,对吧?这个合同都签完了,车辆他都确认了,说一点问题没有才签的字。他现在又起诉我们说不符合他的要求,不是他想要的车,无理取闹这不是。当时因为咱这车是期货车,不是说马上就有的,这是从瑞典进口过来的,因为他可能想要生产日期是12月份之后的,就是1月份生产的,但是这个车用的是12月份之前的,提车的时候,问他这车行不行,要不要这辆车,他说行没问题,之后才办的手续。

孟先生说,当时已经提示石先生车型与之前约定略有不同,而石先生也接受了。

孟先生:跟他合同签订这车的时候,跟他说了,这车是期货车可能是12月份之前的,并且也明确的跟他说12月份以后可能就会没有了,车到了之后,这车不是12月份之后的,我说这个车行不行,他当时就同意了,同意交了钱才办的手续。他好像就是干这个行业的,但是我认为他就是要来这讹一笔钱怎么着?我都说了,我说你要这个车也行,你要12月份的也行,就得等,等大概三个月之后,因为这个是一批一批生产的,有之前有之后的,但他就坚决要这辆。我说你要这辆,那你就办手续,办手续之后,提完车三四个月之后,车都装了几回了,不知道了,之后又提出这要求,他说弄虚作假这个三倍赔偿,咱们这么大公司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关于这一话题,潮阳律师事务所郑传楷和中国消费者报汽车事业部主任施乾元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在这起纠纷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郑传锴:双方争论的焦点实际上只有一个,就是4S店在提供车的过程中有没有欺诈的行为,具体表现就是事先有没有对车型进行过具体的约定,而在具体约定之后,4S店提供的车辆是否符合这个具体约定。

经济之声:意向书以及意向书上面“ 原厂配件,店内加装”这句话是关键证据吗?

郑传锴:意向书本身就是一个关键证据,实际上按照双方的主张,“原厂配件、店内加装“这句话应该属于本案证据中非常重要的焦点。我也拿到了消费者提供的意向书,在经过详细的分析后,消费者认为这句话有可能是后来被添加上去的。但是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分析,我目前还无法得出这个结论。如果消费者想证明自己的主张,还是要申请司法鉴定。

经济之声:胎压监测这个配件大约价值多少钱?

施乾元:就这个案件本身而言,它有一点小的技术问题,不同的车型胎压监测配件可能会有不同的价格,而在这个案件当中,价格可能还不是一个关键,我们要知道,这是什么时候加装或提出加装的。因为按照消费者的表述,他要的是2014年12月份以后生产的车型,而经销商给他提供的是之前生产的车型,可能这两个车型之间会有装置的差异。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与经销商在购车的合同条款当中到底有没有明确标示车辆的生产日期,以及胎压检测装置的真实情况。如果在正式的合同文本当中没有提到这个,那么双方是否有补充的协议或通过附件的形式来体现过或者确认过?此外,该意向书是不是一个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双方是否都签字认可了?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经济之声:“原厂配件,店内加装”和原装差别大吗?

施乾元:汽车是特殊的商品,我们不赞成任何一种后加装的装置,不管后加装配件是原厂,还是其他相关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因为这种后加装的工艺和装置都没有流水线上的精密精准,所以我们不建议大家去做任何形式的后加装。

经济之声:汽车出厂时间晚了一些,又没按约定加装配件,顾客要求赔偿一百四十万,是否合理、合法?

施乾元:新消法第20条做了相关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的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这是对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此外,第55条更加明确了关于过错项赔偿的一种说法,就是说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的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规定应该是最高不得超过三倍。在这一纠纷中,我们需要明确的就是经营者是否明确的告知了消费者真实的车型信息。

郑传锴:实际上我之前还是有一些疑惑,因为不同板块的车辆之间,可能不会只差胎压检测这样一个配置,但实际上我们投诉人应该是比较了解车辆的。在这些案例当中,4S店以低配冒充高配或者以旧车冒充新车的情况确实是可能存在的,这也完全符合我们消法,包括行政规章中所规定的欺诈行为。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所谓的“原厂配件、店内加装”是后加上去的,我个人认为欺诈行为是可以得到确认的。一旦欺诈行为得到确认,消费者要求赔偿140万的主张应该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经济之声:审结至今未宣判,从以往的法庭判决看,最后结果是不是140万要么全得,要么一分钱没有,还是说会有折中的结果?

郑传锴: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0到140万之间的任何一个数额都是有可能的,一旦是由法院来进行判决,恐怕是非此即彼的情况。我目前比较困惑的是,我们的消费者为什么没有针对手写的内容进行司法鉴定,当然司法鉴定存在一定的举证风险,但是我个人认为想要证明消费者的主张,司法鉴定可能是难以避免的。

经济之声:消费者没有与店方协商,而是默默收集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直接起诉对方并且要求退1赔3。二位对此怎么看?

施乾元:消费者维权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来主张自己的权益,我们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申诉投诉的方式,或者我们也可以直接走仲裁,包括司法的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管通过哪种形式维权,我们都是支持的。如果消费者自身不维护自身的权益,谁来维护我们的权益?只有消费者自己积极的参与权益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郑传锴:我比较认同消费者的做法。我们接触过很多汽车维权的案例,4S店往往是通过增加一些服务或采用代金券的方式来抹稀泥。所以我个人更建议消费者能像这样及时的主张权利,并且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适当的让出权利,以达成更好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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