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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审 精神暴力也被纳入家暴

2015-12-21 11:25:14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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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2月21日消息(记者何源)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今天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今年8月,全国人大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经过征询社会公众意见之后,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相对一审稿,草案的二次审议稿扩大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将精神暴力也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范围之内。草案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另外,在附则中增加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本法执行。这就将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之内。

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草案一审稿中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发现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案。二审稿中,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以及福利机构等以及工作人员,也纳入了强制报告的主体范围,明确了上述人员一旦发现家暴行为就有强制报告的责任。另外草案中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审稿中,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代为申请人,由近亲属扩大到了公安机关、妇联、救助管理机构等等。另外,明确了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限:一般应在七十二小时内;如果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发出保护令。二审稿中还明确,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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