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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火车票丢失后被补票 南京一律师维权败诉

2015-12-16 17:14:58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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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2月16日消息(记者周益帆)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继浙江大学大二女生因实名制车票遗失被要求全价补票诉昆明铁路局之后,近日,江苏南京的罗先生因补票问题诉上海铁路局议案,一审宣判。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在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罗先生表示不接受和解并将提起上诉。铁路购票实名制之后纸质票丢失,究竟该如何认定?

罗先生说,2014年11月27号,他通过12306网站订了一张28日从南京出发,前往无锡的火车票,在南京南站刷身份证进站、取票、检票上车,并在无锡站下车。就在此时,他发现自己的车票丢失。罗先生将购票时收到的手机短信出示给无锡站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相信罗先生购买了车票,但“规定如此”,必须补票才能出站。

因为着急办事,罗先生先补票出站,之后他与12306客服取得联系,得到的答复是,这已经是最后的处理结果。

罗先生认为,通过身份证、手机短信已经能够证明他的购票行为,再要求他补缴票款是不合理的.今年7月1号,罗先生将上海铁路局诉至法庭,要求退还补票费用和手续费,以及一元钱的精神损害赔偿——罗先生认为,让乘客补票,就意味着将乘客当成了逃票者。

被告上海铁路局辩称,铁路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核收票款及手续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出示的购票信息仅是旅客购票的通知,且可复制,可编辑,可转发,不能代替有效客票。原告换取纸质车票后,电子客票已经失效。而根据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目前的技术条件,无法对每一张车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也无法判明丢失的车票是否已被使用。对此,罗先生表示不认可,短信中有订单号,这个号码是唯一的,可以据此查出购票者的信息。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之后,驳回了原告罗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有效客票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电子客票,另一种是纸质客票,虽然两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这两种形式不能同时存在:“根据购票须知7.4条,通过网上购票的旅客在取得纸质客票后,电子客票即失效,凭证只具有唯一性。原告虽然购买了客票,但因自身疏忽丢失车票,出站时无法出示有效客票,未能充分履行旅客运输合同约定、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身存在过错。”

罗先生说,自己对丢票是负有责任的,但是,这八十几块钱铁路部门究竟是以什么理由来收取,他希望得到明确的解释:“我不是一个逃票者,铁路部门把所有的这种行为都把所有的旅客都视为潜在的逃票者,我觉得是一种很不合适的制度设计。”罗先生希望今后能够有一些新的纠纷调解的机制。

事实上,罗先生并不是火车票实名制之后,因丢失车票被要求补票而将铁路部门诉至法院第一人。2014年10月,长沙旅客何奎因同样的问题,将广州铁路公司诉至法院,一审何奎胜诉,但今年5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何奎的诉讼请求;今年11月,浙江大学大二女生陈绘衣将昆明铁路局诉至法院,安家经过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昆明铁路局向陈绘衣退还了补票款487.5元,案件受理费则由双方各付一半。

似乎,在“火车票丢失,购票人有短信和身份证证明,究竟还用不用补票?”一事的处理上,标准不一。那么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包括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合同法,1991年5月1日起生效的铁路法,1997年12月1日起生效的铁路运输规程,如果旅客丢失了客票,应该进行补票。如果能找到当时丢失的票,可以要求退还补票的票款。当时的法律制定的背景是车票还不是实名制,谁捡到谁就可以乘坐。现在已经实施实名制,当时法律所设置的背景已经发生了变化,不能够机械地来理解法条。本着民法当中和合同法当中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旅客丢失了车票,车票又是实名制,旅客能够证明是购票者本人,在此种情况下,仍然需要旅客补票,对于旅客来讲其实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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