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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座校车挤16名幼儿 超员达125%被追究刑责(图)

2015-10-30 12:35:02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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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辆校车司机不听交警手势指挥强行冲关,交警追至幼儿园,司机解释说身上没带行驶证。长沙晚报记者 熊伟 摄

这辆校车司机不听交警手势指挥强行冲关,交警追至幼儿园,司机解释说身上没带行驶证。

昨日,开福交警联合开福区教育局、开福区交通局展开校车专项整治时,发现一辆校车超员达125%。长沙晚报通讯员 肖强 摄

昨日,开福交警联合开福区教育局、开福区交通局展开校车专项整治时,发现一辆校车超员达125%。

昨日,开福交警联合开福区教育局、开福区交通局展开校车专项整治。执法人员在开福区楚家湖路与芙蓉北路交会处捞刀河桥下,查获开福区金霞幼儿园校车湘APQ836存在严重超员。这台核载为8人的面包车校车却载了16名幼儿,加司机和幼儿园工作人员,整车达18人,超载10人,超员125%。

《刑法修正案(九)》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昨日,省公安厅交管局发布了对《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道路交通违法内容的解读,其中,校车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将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尤其引人关注。

查处

幼儿园校车超员竟达125%

今年57岁的驾驶人彭某于1995年6月取得驾驶证,已有20年驾龄。昨日,他因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并驾驶证记12分,同时将被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其A2驾照也将被强制降级。长沙市交警表示,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此类行为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负有直接责任的车辆所有人和管理者将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和罚金。

金霞幼儿园另一辆校车当天也被查出驾驶员无行驶证。开福区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金霞幼儿园校车存在的问题,该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严格落实相关惩罚制度。如未整改到位,可直至吊销办园资格。

2014年7月16日,长沙市天心区交警大队也曾在大托铺开展校车专项整治突击行动。此次行动共检查校车4辆。发现其中有两辆校车的随车教师没给学生系好安全带。有一辆校车没按规定线路行驶,被处罚款200元、记2分。

危害

校车坠入水库致11人遇难

校车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一旦因不正当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可能极其严重。2014年7月10日,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桥村乐乐旺幼儿园所属园车,在送幼儿回家途中,坠入长沙市岳麓区干子村一个水库内,共致11人遇难,包括8名幼儿和3位成人。

据调查,事故校车为核载7人的面包车,而事故发生时校车却搭载了11人。在调查中发现,该校车不仅超载,而且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事故发生后,该幼儿园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幼儿园的法人代表王霓裳被刑拘。湘潭市、长沙市共4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干部被免职。

统计资料表明,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导致了6649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达2891人。省公安厅交管局强调,全省公安交警将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依法严查校车、旅客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及涉证类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立案查处危险驾驶犯罪活动,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令、指使、纵容驾驶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或者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坚决依法查办。

法律新规

六种行为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刑法》修改后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一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二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三是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四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五是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六是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并且,《刑法修正案(九)》在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严重交通违法刑事处罚新增两种情况

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覃巨石律师介绍,对比《刑法》修改前后的内容,可以发现原规定中,严重交通违法刑事处罚只涉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以及“醉酒驾驶”两种情况,而新条款中又增加两种情况,一是“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二是“违反规定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

他提醒校车驾驶人,校车启用前应对车辆相关部件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技术状况良好;驾驶校车遇危险路段应谨慎驾驶,严禁超员超速,并按要求驾驶。他认为,《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制度,有力地震慑了严重交通违法犯罪。

市民陈强先说,当前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为时有发生,主要是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刑法》修改后,将有力管束这种违法行为。

相关链接

近年来湖南校车安全事故

(不完全统计)

2007年1月4日,下午5时30分左右,祁阳县八宝镇乐佳幼儿园校车途经砖塘村时,坠入大江水库引水渠,造成7人死亡、1人失踪,其中6名为在校就读幼儿。

2009年10月19日,娄底市发生一起幼稚园校车翻车特大事故,共造成4名幼儿溺水窒息死亡,26人不同程度受伤。

2010年5月10日,浏阳市沿溪镇大光湖村富岭坳上一面包车(校车)翻车,造成一起特大交通事故,导致现场死亡3人,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3人。

2010年12月27日,衡阳市衡南县松江镇一辆送小学生上学的三轮车坠河,造成14名小学生死亡,6人受伤。

2012年6月20日,邵东县一所幼儿园2岁女童被忘校车内中暑身亡。

2012年10月18日,下午5时10分左右,永州市永连公路双牌茶林路段,一辆载有48人(多数乘客为学生)的大巴车翻下三四十米深的山崖,造成4人死亡、44人受伤。

2012年12月17日7时许,宁远县鲤溪镇一辆幼儿园的校车在接学生上学途中发生侧翻,造成3名儿童受伤,1名儿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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