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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方案批复前 村集体不得自选合作企业

2015-08-19 13:53:14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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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城市更新1+3政策”,即《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正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其实,早在2010年,广州市就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2012年又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对促进和规范全市“三旧”改造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转型发展,政策还需要继续完善、提升,市法制办会同市城市更新局牵头起草了“城市更新1+3政策”。

据了解,“城市更新1+3政策”设定了片区策划环节,确定片区更新策略、发展定位、产业导向、公配比例,并进行项目经济可行性、规划实施可行性评估,明确改造方式和模式,测算安置复建量,提出建设时序和分期计划等。

相比起原有的“三旧”政策,更加注重长期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建立起政府主导进行的基础数据调查制度和共享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实施监管。同时,引入公众咨询委员会和村民理事会制度,强化公众参与,实现规范操作。

此外,在坚持市场运作原则的基础上,适度加大政府主导规范实施的力度,并且明确了市级层面主要负责开展政策研究制定、统筹城市更新计划、规划,以及审议和批复,区级层面主要负责基础数据和项目实施监管。

完善规范“三旧”改造前期准备工作

“城市更新1+3政策”与原有“三旧”改造政策及配套文件保持衔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建立常态基础数据调查制度,并建立数据库,动态更新。《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十六条指出,组织指导各区政府开展城市更新片区的土地、房屋、人口、规划、文化遗存等现状基础数据的调查工作,建立城市更新数据库。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应当定期更新。市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房屋地籍等管理部门应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库端口,建立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共享机制。

同时,旧村数据调查,按策划方案编制和实施方案编制两阶段,规定了两次调查、两次复核;并对无正当理由的误差,规定问责。此外,《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专门提出城市更新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市城市更新部门组织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库,对符合条件的更新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针对复建安置总量,在《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中设定了较为清晰、明确的复建计算标准:住宅复建总量按合法栋数×280㎡或合法栋基地总面积×3.5倍,并按不超过10%上浮,集体物业复建总量按合法1∶1,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违法建设2∶1(即50%)核定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强化引入合作企业的程序和相关条件要求。在《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中的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等多处提出,旧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编制,明确由区政府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在改造方案批复前,村集体不得自行选取合作企业;引入合作企业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开招投标,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禁止设置倾向性、不合理条件,预留合理时间,参与投标的企业应当未参与改造相关的策划、摸查、顾问工作,保障有意向的企业充分参与竞争。

启动改造前需征得90%改造户数同意

“城市更新1+3政策”提出,城市更新应当有利于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在《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明确表示,权属用地(包括一个权属人拥有多宗地块的)面积超过2公顷且改造后用于建设总部经济、文化产业、科技研发、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的,原业主可申请将不超过50%的规划经营性用地用于自行改造,其余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自行改造部分的用地按照规划新用途的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同时,《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为鼓励村级工业园升级,从两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以旧厂方案用地面积与留用地面积2∶1的比例抵扣,给予优惠;二是无抵扣或预支的,无偿提供30%的土地供政府收储。

针对旧村改造的利益分配问题,《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规定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经审议的实施方案的规划建筑面积或用地,实现改造项目经济平衡后有节余的,按照市、区、村4∶3∶3分配。另外,旧村庄改造选择合作企业过程中,经竞争节余的融资建筑面积由区和村5∶5进行分配,节余的融资地块土地纯收益扣除按规定计提和上缴的部分后,由区和村按5∶5的比例分成。

此外,“城市更新1+3政策”提出城市更新方式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方式。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为主的更新方式;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建筑局部拆建、建筑物功能臵换、保留修缮,以及整治改善、保护、活化,完善基础设施等办法实施的更新方式。

《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提出,对于旧城镇的全面改造项目,应征询改造区域居民意愿,同意改造户数的比例达到90%以上(含90%)的,方可启动改造,并办理地块改造前期手续。同时,征询改造区域居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达到2/3以上(含2/3)的,方可具体实施拆迁。微改造项目应当征询改造区域内居民意愿。

南方日报记者 陈思勤

实习生 郭淞冰

原标题:改造方案批复前 村集体不得自选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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