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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不是利率“无限化” 也不是利率“无序化”

2015-08-07 10:50:50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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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8月7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灰色利益链条普遍存在、投资雷区暗藏深处的民间借贷领域,再次引起司法层面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的昨天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

昨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定义,把变化多样但本质趋同的借贷方式都纳入统一管理规范之中,早已嫁接多种传统金融类型、变化多样的P2P也被监管层纳入规范范畴。针对平台利率,给出年借款利率36%的新红线,在这个利率之上的就是无效合同。

民间借贷市场近年来的规模和影响力,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当中越来越不可忽视的部分。英大期货研究所副所长粟坤全认为,最高法的这份解释,对于防范民间借贷活动导致的金融风险来说是有利的。

粟坤全:我个人比较关注的一点是,民间借贷活动对于涉及到非法集资等可能影响到金融系统安全稳定的法律事件的处理,最高法的这份解释相当于明确了处理的程序,这将有利于防范民间借贷活动所导致的金融风险。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法并没有对P2P进行“一刀切”,不过粟坤全认为,单靠这份司法解释,不足以完全消除P2P市场杂乱无章的现象。

粟坤全:民间借贷属于一种市场行为,利率作为价格是由双方协商来确定的,但是如果利率水平过高,就会产生高利贷的嫌疑,容易导致资金链断裂,进而有可能在局部范围内产生金融风险,所以,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是不能过高的,最高法做出的这个规定是合理的。它带来的影响可以分为看的到的和看不到的,看得到的影响就是民间借贷行为可能会因此出现一定的萎缩,看不到的影响是高风险的借贷活动会被禁止,它带来的金融系统内潜在的金融风险水平会被降低。这层司法解释的出台,的确能够为这类网站平台开展后续的业务,划定出比较明确的责任的界线,但是要解决P2P网贷平台目前市场杂乱的问题,仅仅依靠最高法的这条司法解释是不够的,P2P网贷平台属于互联网金融范畴之内,它和传统的金融业务在资金上也有非常密切的往来关系,所以立法机构需要通盘考虑,出台一个适应新形式的监管法律法规。

市场化,并不意味着脱离监管的无序运转,更不等于利率以市场化名义的衍生“高利贷”。真正的利率市场化应该摆脱利率“无限化”和利率“无序化”,这样才能避免投资者误入“雷区”,而从目前来看,距离真正的利率市场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此,财经专栏作家叶檀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我们来细读一下这次的司法解释。对于行业普遍存在高利率现象,这次《规定》对于借款利率有了最新的明确规定。在条款中有两个数字比较关键,也就是24%和36%。怎么理解这两个数字给出的界定意义?

叶檀:如果你要民间借贷,不管你采取什么形式,只要是在24%以内,打官司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24%到36%是个模糊地带,如果你在有合同的情况下打官司,也不一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对方已经给付你了,对方也不一定能要回来,这是一个中间的地带。如果年借款利率达到36%以上,你去打官司,资借一方希望把超过36%的这部分利率要回来是不可能的,法律绝对不会支持,所以这是两条红线将处罚划分为了三个区域。

经济之声:这两条红线之间的区域设置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

叶檀:通过调查,我们总结出,一个相对安全的利率大概在6%左右,然后乘以4倍,就是24%,所以它沿用了4倍以上受保护的原则。如果是24%到36%之间,这就是一个模糊地带,也就是说在双方协商决定后,如果出借方这时的利率已经达到了24%到36%之间,这一部分就可以视为你的所得,资借方不能因为你超过了24%就去告你。但是如果年借款利率超过了36%,资借方得到了太高的利益,法律就不予以保护,如果你去打官司,这部分的利益是必须要收回来的。

经济之声:此前,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规定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现在最高法院认定,36%及以内的年贷款利率是正常有效的,高于36%就属于高利贷,相当于提高了关于民间高利贷的认定标准,也比之前的规定更加明确。这个变化说明了什么?

叶檀:首先,这个变化说明了它的范围在扩大,模糊地带也在扩大。第二,这也说明它承认了民间借贷经常会是2分或3分的利,也就是保护了这样一种常规。我们以前是按照基准利率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现在基准利率时刻在变,所以这一块就有可能会脱钩,所以2分、3分市场逐渐成为一个常态的保护区间,3分虽然不受保护,但是你要做也可以,只要自己认准它的风险,法律就暂时不会干预。

经济之声:这次最高法《规定》是继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部门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再次为民间借贷界定了明确的定义。其中,P2P网贷再次纳入监管视线,这次的《规定》和之前的《指导意见》有哪些一脉相承的地方,又有哪些不同?

叶檀:一脉相承的地方,就是它还是会介入,它对于高利贷还是会有违法和不违法的认定。第二,在设定区间的过程中,它更加灵活。第三,它对于高利贷及民间借贷的认定更加多样。

经济之声:此次关于民间借贷的重新定义,在日后法律的使用和操作上带来了什么便利?

叶檀:在法律操作上是比较清晰的,在3分利的情况下,你如果要求法律保护你的利益,法律不会保护三分利以上的资借方。此外,它衔接了一些央行的措施,也就是最近对于互联网金融和P2P实施的一系列限制,因此会形成一个非常明确的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也很清楚,因此,法院对它的认定也会比较快。

经济之声:民间借贷在整个中国金融的链条中承担重要功能,但长期以来都处于灰色地带。这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阳光化进程而言意味着什么?

叶檀:的确如此,因为以前的民间借贷确实都存活在地下,直接将它诉诸法律的情况也比较少,并且它的中间界限也比较模糊。这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基本上为它设定了一个边界,它也因此得到了认可,不再像以前需要进行非法集资。

对此,经济学者马光远评论:民间借贷高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最重要一步基本完成。顺应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顺应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把借贷权这种最基本的权利赋予了企业,同时,为打击影响金融安全的高利贷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边界。下一步,在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这样,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历史任务才算最终完成。

《每日经济新闻》刊发的评论文章说,最高法对网络服务平台“担保”责任的厘清,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让网络贷款服务平台能够更加正确地审视自己,负责任地从事网络金融媒介服务。这也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急需司法的及时跟踪与服务。

原标题:利率市场化不是利率“无限化” 也不是利率“无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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