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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财险屡次栽在人事任职:无证上岗 资质不符

2019-03-20 11:01:09 来源:国际金融报

继总经理任职申请被驳、两大股东转让股权后,身处风口浪尖上的长江财险又要因为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未经批复上岗被处罚而焦头烂额。

3月18日,银保监会公布今年开出的第二张保险业罚单,剑指长江财险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违法行为。

“无证上岗”被罚

处罚书显示,当事人赵金元原为长江财险武汉分公司总经理,截至检查组进场,其未经批复调任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已履行相关高管职责,被认为长江财险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行为。

此外,时任长江财险党委书记王兵、时任长江财险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赵晓琴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对此,《国际金融报》记者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了长江财险相关负责人,但皆未有任何反馈。

据披露,3位当事人还对此提出过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赵金元具有监管部门批复的长江财险武汉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调任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属于平级调任,无需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二是监管部门核准赵金元高管任职资格的批复内容不明确以及行政不作为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是当事人不具违法主观故意,公司及时免去了赵金元职务,赵金元实际履职时间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顶格罚款过重;

四是王兵、赵晓琴没有获得监管部门核准的高管任职资格,不是适格的行政处罚对象。赵金元任职是服从组织决定,赵晓琴仅是公司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上述二人不应认定为本案直接责任人员。

王兵还提出:一是其仅是赵金元任职文件的签发人,不是对赵金元任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是其主持党委会讨论赵金元职务任免、签发任职文件是履行党内职责而非行政职责,行政机关不能依据行政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但监管部门并不予采纳,并认为:

一是长江财险从未向监管部门申报赵金元担任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材料;赵金元从未取得过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及同级职务任职资格;

二是当事人均认为聘任赵金元为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须经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后方可任命,并为此多次申报高管考试,监管部门多次通知公司组织赵金元参加考试但其均缺考。监管部门不存在相关行政许可内容不明确、误导当事人以及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三是该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持续时间长达6个月以上,公司并未积极整改,在检查组进场后方才免去赵金元职务,危害后果严重,应予从重处罚;

四是本案责任人的认定与是否是高管人员身份无关,《保险法》适用于保险公司所有工作人员;

五是王兵的行为与本案违法事实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党委书记职务与本案责任认定无关联。赵晓琴作为领导决策执行者、赵金元作为领导决策的接受者,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最后,监管部门开出了总计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具体为:对长江财险罚款10万元,对王兵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赵金元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赵晓琴警告并罚款5万元。

“资质不符”被否

事实上,长江财险已不是第一次在高管问题上“掉链子”。

2018年6月底,长江财险拟任总经理宋静刚任职资格被否,成为银保监会成立以来否决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首例。

银保监会表示,经审核,宋静刚不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予核准宋静刚担任长江财险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上述规定的第十一条内容显示: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和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两项条件。

同时,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上述两个硬性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从宋静刚的简历来看,他是经济学学士,长期在原第一大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下称“中国国电”)及旗下公司负责财务工作。曾任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产权部部长、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国电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副主任。而对于相关金融、保险机构等领域的工作经历,资料并未显示。

随后不久,长江财险内部决定,自2018年7月3日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孙明清担任临时负责人,任期3个月。

1月11日,公司官网公布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9〕1号显示,经研究,孙明清同志为公司拟任总经理,按公司章程和监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国际金融报》记者查询公司官网信息发现,此前被否的拟任总经理宋静刚目前为党委委员与巡视员。而孙明清目前身兼多职,除拟任总经理外,还是长江财险的党委副书记、临时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