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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浙江违法编制虚假报告报表 两责任人遭罚

2018-12-29 13:45:17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28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银保监罚决字〔2018〕14号显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及其银保部副经理骆夏锋、银保渠道负责人马思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一、2017年1月12日、1月22日和1月23日,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先后报销3次会议费,分别为27860元、27800元和27540元。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记账凭证后附的发票开具方为浙江省某旅游有限公司。上述3场会议实际并未召开,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套取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香榧和旅游卡等物品。

二、2018年1月11日,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银行保险部报销会议费48000元。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记账凭证后附的发票开具方为北京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上述会议实际并未召开,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套取的资金购买了购物卡发放给杭州地区银保团队。

三、2018年5月21日,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银行保险部报销会议费45800元,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记账凭证后附的发票开具方为杭州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上述会议实际花费31800元,后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在开展银保渠道客户维护活动时使用了结余的14000元。

综上,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虚列费用合计145200元。

骆夏锋,2015年9月-2017年3月任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副经理(主持工作),负责银保渠道日常管理工作,为上述违法行为“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思琰,2017年8月起任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银行保险渠道负责人,负责银保渠道日常管理工作,为上述违法行为“二”和“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发票、合同、报支申请单,马思琰和骆夏锋等人的调查笔录和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浙江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34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骆夏锋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马思琰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浙银保监罚决字〔2018〕14号

发布时间:2018-12-28

当事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3幢20层和33层(3301室、3305室、3306室)

现任负责人:陈惠敏

当事人:骆夏锋

身份证号:33062519720227 XXXX

职务:时任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银保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当事人:马思琰

身份证号:21010219640606 XXXX

职务: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银保渠道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浙江银保监局对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及骆夏锋、马思琰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及骆夏锋、马思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一、2017年1月12日、1月22日和1月23日,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先后报销3次会议费,分别为27860元、27800元和27540元。公司记账凭证后附的发票开具方为浙江省某旅游有限公司。上述3场会议实际并未召开,公司套取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香榧和旅游卡等物品。

二、2018年1月11日,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银行保险部报销会议费48000元。公司记账凭证后附的发票开具方为北京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上述会议实际并未召开,公司套取的资金购买了购物卡发放给杭州地区银保团队。

三、2018年5月21日,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银行保险部报销会议费45800元,公司记账凭证后附的发票开具方为杭州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上述会议实际花费31800元,后公司在开展银保渠道客户维护活动时使用了结余的14000元。

综上,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虚列费用合计145200元。

骆夏锋,2015年9月-2017年3月任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副经理(主持工作),负责银保渠道日常管理工作,为上述违法行为“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思琰,2017年8月起任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银行保险渠道负责人,负责银保渠道日常管理工作,为上述违法行为“二”和“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发票、合同、报支申请单,马思琰和骆夏锋等人的调查笔录和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浙江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百年人寿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34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骆夏锋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马思琰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保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