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银行·保险 >

平安人寿临沂曝三宗违法 个人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

2018-11-12 08:38:21 来源: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筹〔2018〕76号)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临沂中支)存在财务资料不真实、个人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个人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违法行为,被山东银保监局筹备组罚款13万元,此外,还有十四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经查,平安人寿临沂中支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财务资料不真实。2017年至2018年8月,平安人寿临沂市临西支公司、平安人寿临沂市南坊支公司通过列支未实际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报销公司的“营业部营运基金”。 时任平安人寿临沂市临西支公司负责人李超、平安人寿临沂市南坊支公司负责人金鲁强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一)2018年,平安人寿临沂中支王兴刚、蔡玉霞、张健、胡跃伟、段雨晴、张雪等6名个人保险代理人在销售某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宣称疾病确诊后保险公司即可赔付,与实际不符。个人保险代理人王兴刚、蔡玉霞、张健、胡跃伟、段雨晴、张雪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2017年至2018年,平安人寿临沂中支刘德宝、郑云、周川芳、王艺桦、王子新等5名个人保险代理人在销售某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宣称“收益比银行利息高”、“两三天就要停售”等与事实不符的内容。个人保险代理人刘德宝、郑云、周川芳、王艺桦、王子新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个人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2018年3月,平安人寿临沂中支个人保险代理人王进在向投保人销售某保险产品时,未向投保人告知该产品退保损失情况。 个人保险代理人王进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综上,山东银保监局筹备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对平安人寿临沂中支罚款13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超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金鲁强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上述个人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王兴刚、蔡玉霞、张健、胡跃伟、段雨晴、张雪、刘德宝、郑云、周川芳、王艺桦、王子新警告。

三、上述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王进警告。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