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银行·保险 >

三菱日联银行天津分行被罚270万元 因五项违法违规事实

2018-08-10 13:42:10 来源:千龙网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0日公布了天津银监局对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监罚决字〔2018〕36号、37号)。

决定书显示,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有堀贤一(ARIHORI KENICHI),该分行存在向监管部门提供资料不实;通过行长异例审批违规开展业务;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不合规;未落实受托支付要求;隐藏不良贷款的违法违规事实。对此,有堀贤一(ARIHORI KENICHI)负有直接责任。

天津银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对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作出罚款人民币27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对有堀贤一(ARIHORI KENICHI)作出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年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