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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阳光财险贷款8万元要还14万元 咋回事?

2018-08-07 14:27:59 来源:中国消费网

“需要贷款吗”“无抵押,无担保,当天放款”……很多人都接到过类似的贷款推销电话或短信。日前,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邹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四川记者站投诉,称她两年前接受电话推销,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阳光财险公司)办理了一笔8万元的贷款,还款两年后才得知每月还的“利息”其实是保险费,放贷方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光大银行。近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提前还款发现异常

邹女士告诉记者,2016年的一天,其丈夫接到一个推销电话,对方称可以办理小额贷款,无抵押无担保,可以随时办理。对方提供的公司地址“牛王庙商会大厦B座1205号”,正是当时四川阳光财险公司的办公地址。邹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她家正急需用钱,就决定办理贷款。“自始至终,所有手续都是四川阳光财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操作。”邹女士回忆说,签合同时临近中午,业务员刘进拿出厚厚一摞合同让她签,合同中的一些内容还没有填写,“对方不停地让我们签字摁手印,还不断提醒说银行快下班了,下班了当天就放不了款”。

邹女士说,签完合同后,刘进告诉她,需要办理一张光大银行的银行卡,用于放款和还款。随后,在刘进的陪同下,邹女士来到光大银行成都玉双路支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当天下午,8万元贷款到账。

邹女士对记者说,业务员当时明确告诉她贷款“月利率1.9%,每月利息1520元”,而银行对账单上只有还款金额,没有具体还款项目,月还款额包括2457.39元和1520元两部分。如此计算,3年总还款143186.04元。

今年7月17日,邹女士打算将剩余的贷款一次性还清。邹女士根据之前的约定计算,提前还款只需再还2万多元。而光大银行成都玉双路支行工作人员却告诉她,需还款30130.09元,原因“不清楚”。

邹女士说,每个月都有自称四川阳光财险公司的人提醒她还款。她打电话询问,对方说要找当时的业务员。不久,当时负责办理业务的刘进在电话中告诉邹女士,每月还款额中的2457.39元部分包括443元银行利息。

明明是向四川阳光财险公司贷款,银行怎么会收利息?如果443元是利息,那1520元又是什么?邹女士来到四川阳光财险公司,要求查看贷款合同等资料,在工作人员的电脑里看到了一份写有贷款细节的表格。“也就晃了一眼。”邹女士说,“当时我提出带走资料,对方不给,也不让拍照”。

此后,邹女士按要求还清了所有款项,但总觉得这笔贷款有些异常。邹女士说,贷款时还有一个插曲,所有的签字手续办完后,刘进告诉她要收480元保费,一年160元,3年一次性收取。保险名为“借款人意外伤害险”,保额8万元,保险期限就是借款期限,贷款期间如果借款人发生意外,由四川阳光保险公司赔付借款。两年来,她一直都没有拿到贷款合同,更没看到所谓的贷款保证保险的保单。

阳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

放贷机构实为银行

7月20日,从四川阳光财险公司给《中国消费者报》的回复中,邹女士才知道自己是向光大银行贷的款,并在四川阳光财险公司购买了贷款保证保险,此前每月还的1520元并不是利息,而是四川阳光财险公司按月收取的保费。该业务模式是“金融机构+保险”,该公司与光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信保业务合作,承担投保人在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的本息赔偿责任。借款人作为保险投保人,放款金融机构为被保险人,借款人投保后由该公司承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后,合作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投保人)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7月23日,一位自称四川阳光财险公司下属分公司、专门负责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吴姓负责人回复记者称:“贷款合同都是银行批量走的,客户应该是没有来领取合同,应客户的要求,合同已经通过快递寄给她了。”

光大银行成都玉双路支行回复记者称,贷款发放后,相关贷款合同、贷款借据、还款计划书将传递到四川阳光财险公司,由四川阳光财险公司返还给客户,客户可持身份证到四川阳光财险公司自行领取。

7月25日,邹女士反馈称收到了贷款合同和保单,包括《阳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1页、《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玉双路支行贷款借据》1份、《还款计划书》1页和共计4页的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

记者在这些材料中看到,关于贷款额、利息、期限、提前还款违约金等关键信息,都在贷款合同附表《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中,显示年利率为6.65%,按基准利率上浮40%。保证保险的保单约定,每月保费率为1.9%。邹女士说自己当时并没有注意到这些,“本金多少、利息多少、每个月还款多少,都是业务员口头说”。

记者注意到,保险单上显示的保额为95120元。对此,吴某解释称,“根据条款约定,其中包括贷款本金、应收利息”,其中利息又“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借款人)与被保险人(银行)约定的法定利息、罚息等”。

涉嫌侵犯知情权

7月26日,光大银行成都玉双路支行回复记者称,邹女士是该行合作保险公司之一四川阳光财险公司的保单客户,贷款确实是该行发放的,业务品种为保险渠道贷款中的个人小额信用贷款。该业务是光大银行与四川阳光财险公司合作、报经原银监局和原保监会批准开展的“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银行小额贷款”的创新业务模式,已开展了多年。

据回复,该业务流程应是,四川阳光财险公司负责客户营销及客户推荐,客户投保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由四川阳光财险公司核保、告知投保客户收费标准、缴费方式,经客户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后,由四川阳光财险公司工作人员将客户带至该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由网点个贷客户经理面谈客户、收集贷款申请资料、告知利息,并为客户办理贷款、签署贷款申请文本、贷款合同及借据。

至于还款,“也是四川阳光财险公司去催收”,光大银行成都分行阳光服务办公室总经理栾巧玲说,“比如逾期满80天,就由四川阳光财险公司直接结算给我们了,然后就由他们自己去催收”。

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阙雯认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若约定了合同或保单由双方各执一份或多份,则银行或者保险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专家表示,消费者与四川阳光财险公司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受《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保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上述保险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