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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兴债致浙商财险被保监会罚百万

2018-01-12 09:58:42 来源:人民网

持续了一年的“侨兴债”事件,以参与主体都收到监管的巨额罚单收尾。此前,银监会曾对广发银行及“侨兴债”涉及的1313家出资机构分别开出了7.2亿元和13.41亿元罚单。近日,保监会对曾为“侨兴债”提供保证保险的浙商财险处罚,累计处罚金额202万元,为2017年保监会最大罚单。

时间拨回到2016年12月20日,招财宝、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股交”)同时发布公告称,“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兴电讯”)2014年私募债券”和“惠州侨兴电信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兴电信”)2014年私募债券”的第一期至第七期,产品逾期无法兑现。彼时,浙商财险为该私募债提供履约保证保险,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为浙商财险出局兜底保函。但由于层层造假,最终由浙商财险对投资人进行赔付,目前,赔付已全部完成。

保监会揭浙商财险五大“病症”

即便如此,保监会认为浙商财险在此次承保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保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浙商财险存在五类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经查,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笔保证保险业务,保额均为5.73亿元。根据浙商财险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单一风险单位即每笔私募债占比超过《保险法》规定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时任总经理金武,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领导小组组长,时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施雪忠、时任市场部总经理助理龚昀,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年期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时,在仅有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情况下,采取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产品管理的规定。

时任总经理金武,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领导小组组长,时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施雪忠、时任市场部总经理助理龚昀,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是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1.人为调整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2016年12月26日、28日,在赔案损失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浙商财险对5笔赔案的估损金额进行了人为调整,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年底入账的估损金额;2016年12月30日,浙商财险在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中删除了上述5笔赔案估损数据,其目的是为了在2016年底的准备金评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赔案的影响。人为调整估损和删除估损数据两项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16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少提3.66亿元。2.超时限延迟立案。2017年3月,浙商财险承保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有4笔赔案报案,公司在2017年3月6日进行了接报案处理,但延迟至4月10日才进行立案处理,导致未能及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上述4笔赔案立案金额合计2.95亿元。

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副总经理余斌,时任财务部总经理罗小玲,时任客服运营中心总经理夏爱明,对上述调整估损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财务部总经理罗小玲,时任精算责任人罗百文,对上述删除数据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副总经理余斌,时任财务部总经理罗小玲,时任客服运营中心总经理夏爱明,对上述超时限延迟立案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是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自2016年6月起,孙大庆在未获得保监会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参加并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总公司领导身份在OA中持续多次签批文件等。

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有关负责人孙大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五是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调查显示,浙商财险在信用保证保险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理赔系统方面存在未决估损金额调整的相关设置存在漏洞、对于超时延迟立案情况未进行强制立案的相关设置等问题。

浙商财险保证保险业务存风险 被暂停新业务一年

针对以上行为,保监会对浙商财险处罚累计121万元。对公司董事长高秉学累计处罚20万元,对公司高管金武、施雪忠、龚昀、余斌、罗小玲、夏爱明、罗百文、孙大庆分别处以12万、20万、6万、6万、 6万、3万、3万以及5万元的罚款。总处罚金额累计为202万元。

此外,保监会责令浙商财险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共1年,同时撤销其公司总经理金武的任职资格。(张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