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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农商银行原董事长吴文林受贿680万 一审判5年

2017-07-15 15:01:50 来源:和讯网

7月14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布对吴文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吴文林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其先后担任袁州信用联社副主任、万载信用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万载农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00万元和价值383.3万元的干股,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文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被告人吴文林,男,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科文化,捕前系万载农商银行董事长,家住袁州区。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宜春市袁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袁州信用联社)改制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农商银行)。改制期间(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吴文林先后任袁州信用联社副主任、党委委员,宜春农商银行行长助理兼宜阳支行行长,主管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股金管理、企业贷款服务中心等工作。2011年1月底至3月初,厦门泛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集团)经被告人吴文林介绍推荐,出资5368万元认购了宜春农商银行3355万股股权。2011年下半年,泛华集团因资金紧张且认为分红低于预期,在购买股权不满一年的情况下,欲转让该3355万股股权,为此泛华集团法人代表孙某1找被告人吴文林帮忙,并约定事成后给予好处费。后被告人吴文林联系宜春九九红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红公司)法人代表李某1,让其受让泛华集团所持有的宜春农商银行3355万股股权,李某1表示资金量太大难以受让,被告人吴文林提出与李某1合伙受让,在不透露合伙受让一事的情况下,由李某1出面与泛华集团商谈转让事宜。被告人吴文林还提议以泛华集团所持宜春农商银行股权做抵押,让李某1在袁州信用联社申请贷款4800万元用于支付股权受让金。2011年12月,李某1以其弟弟李某4任法人代表的江西新源大酒店装修为由,向袁州信用联社申请贷款4800万元,被告人吴文林利用其分管袁州信用联社营业部企业贷款中心的职务便利,签字同意并将该笔贷款报请联社审贷会批准。2012年1月14日,在被告人吴文林的积极促成下,九九红公司与泛华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九九红公司以5368万元受让泛华集团所持宜春农商银行3355万股股权,上述股权的当年分红归九九红公司所有。2012年2月2日,袁州信用联社发放江西新源大酒店4800万元装修贷款至一派公司,一派公司随即将该款转至李某1账户,李某1又将该款转至九九红公司账户,同日九九红公司转款5000万元股权受让款至泛华集团。2012年2月底,被告人吴文林打电话让孙某1将事先商议好的300万元促成股权转让好处费转入其提供的户名吴某1的银行账户内,2012年2月27日,孙某1要其女儿孙某2转款300万元到被告人吴文林指定的账户。得款后,同年3月1日,被告人吴文林才让李某1将剩下的368万元股权转让款转款给泛华集团。3月2日,被告人吴文林将此300万元借给李某1使用。

二、自2013年5月开始,被告人吴文林任万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万载信用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主管万载信用联社全面工作。2014年万载信用联社改制为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载农商银行),被告人吴文林任万载农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主管该行全面工作。

2012年11月,赵某1与林某、晏某、郑汉水共同出资1000万元注册成立万载县鑫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佳公司,法人代表赵某1)。2013年10月22日,鑫佳公司竞得万载县规划横六路以南(沿湖东路以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4年初,唐某2拟向鑫佳公司购买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中万载县龙湖公园沿湖东路东侧97.33亩商住用地(以下简称龙湖公园商住用地)的开发使用权,用于开发恒利·水悦龙湖商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水悦龙湖项目)。在洽谈购地事宜过程中,为得到万载农商银行在资金上的支持,唐某2邀请被告人吴文林一起合作,并向被告人吴文林提出组织万载农商银行员工在水悦龙湖项目中团购商品房,由员工预交部份购房款用于项目启动,被告人吴文林表示同意。2014年2月20日,赵某1与唐某2签订协议书,将龙湖公园商住用地作价1.2亿元,唐某2支付1亿元给赵某1后拥有该宗土地83.33%的使用权,赵某1拥有该宗土地16.67%的使用权。同时将鑫佳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赵某1占16.67%,唐某2占83.33%。另约定,赵某1不参与经营管理,其投入的2000万元即16.67%的股份固定回报为2000万元,赵某1同意唐某2对外用其名义,且协助唐某2协调好开发期间与各方面的关系。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吴文林以其弟吴某2的名义与唐某2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开发龙湖公园商住用地中赵某1所占16.67%的股份,被告人吴文林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持有其中46%份额。2014年3月11日,唐某2等人到工商部门办理鑫佳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在被告人吴文林未出资的情况下,让万某1为被告人吴文林代持鑫佳公司38.33%(出资383.3万元)的股份;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吴文林通过其朋友刘某3开找到刘某1,让刘某1为被告人吴文林代持鑫佳公司股份,将鑫佳公司原登记在万某1名下的38.33%(出资383.3万元)的股权登记到刘某1名下;2014年10月30日,鑫佳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2000万,刘某1名下股权变更为出资383.3万元,占19.165%股权;2015年4月27日,为了方便办理水悦龙湖项目相关手续,唐某2让潘某1为被告人吴文林代持鑫佳公司股份,将鑫佳公司原登记在刘某1名下的19.165%(出资383.3万元)的股权登记到潘某1名下。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吴文林以其弟吴某2名义与潘某1签订委托书,委托潘某1代持鑫佳公司股份,并注明实际股东出资人为吴某2,潘某1只是名义上的股东。

2014年4月,经被告人吴文林的提议,万载农商银行130余名职工参与水悦龙湖的商品房团购活动,每人集资30万元共计4020万元支付给鑫佳公司。2014年下半年,鑫佳公司顺利与万载农商银行达成水悦龙湖项目楼盘楼宇按揭合作协议。2014年7月、2015年11月,被告人吴文林以需要资金为由二次从唐某2处共借走人民币350万元。后双方约定这350万元从水悦龙湖项目的合作利润中扣除。2015年11月,为逃避相关机关的调查,被告人吴文林补打二张借条(金额共350万元)给唐某2。

至案发前,唐某2应付给赵某1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及固定回报共计1.4亿元,尚有1000余万元未付清。案发后,被告人吴文林及其亲属、相关人员、公司共计向有关部门退赃、缴赃68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