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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征求意见公告

2015-08-11 11:00:23 来源:区房地产业管理局

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业管理局

关于征求《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工作,根据区政府要求,我局代起草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公告期间为2015年8月11日—2015年8月17日,公众阅读《通知》后,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重庆市涪陵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反馈意见和建议(邮寄地址:涪陵区广场路58号,邮编408000;电子邮箱920957542@qq.com;传真:72250221)。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业管理局

2015年8月11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区城乡建委、区房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加大归集力度,切实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范围

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商品房;

2、城市(集体)房屋拆迁安置房;

3、经济适用房;

4、房改房;

5、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

二、交存标准

按照《办法》规定,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确定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如下:

1、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5元交存;

2、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元交存。

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交存方式

1、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重庆市涪陵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重庆市涪陵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区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按重庆市和本区相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一)区房管局。一是在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前,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将拟售楼盘信息导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二是在受理日常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应核查购房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依据,否则,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三是在受理日常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核查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依据,否则,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房屋初始登记。

(二)区城乡建委。一是在核退房屋预售监管资金尾款时,应核查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依据,若存在欠交,可不予受理其资金核退;二是配合区房管局追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各开发建设单位。一是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再代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二是本通知下发前代收购房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务必在本通知发出后的30日内全额移交至重庆市涪陵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专户。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30日后执行,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重庆市政策调整,从其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