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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敲诈勒索第一案”一审判决:认定敲诈勒索

2019-10-11 13:40:2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从知情人士处获悉,9月30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全国“专利敲诈勒索第一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海(化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人民币。另一被告李陆(化名)也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元。

案情回顾:“专利流氓”是否应被判刑?

2018年11月,21世纪经济报道曾经报道过该案的一次庭审,上海浦东检察院起诉书显示,李海在2015年到2017年之间,利用注册的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申请多个技术领域专利,发起对多家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以影响被告公司上市进程和融资进程为由,签订专利实施许可,从中牟利。根据检方指控:其中敲诈勒索4家公司总金额为216.3多万元,实际获利116.3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文章详见:专利碰瓷还是依法主张专利权? “发明大王”600项专利的正邪之辩)

浦东检方指控,李海利用手中的相似专利起诉多家正准备上市或融资的科技公司,并向证监会举报当时正准备IPO的从事数字阅读APP开发的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事后签署专利许可协议和侵权补偿协议获取利益。检方主要提到的除了掌阅科技之外,还有杭州鸿雁公司、杭州古北公司、厦门盈趣公司三家公司。

针对李海是不是专挑拟上市公司和拟融资公司发起知识产权诉讼并作为要挟手段,被告李海的辩护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斯伟江律师去年11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法理上讲,专利权本身是一个垄断权,只要是国家授予一个专利,在有效期内,法律没有限制权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起诉。因此,上市规则设定了知识产权侵权,作为上市公司的一个因素,专利权人合理行使这个规则,当然是可以的。”

一位旁听庭审的知识产权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此案涉及“专利流氓”行为的法律边界认定的问题,此前国内从未有过起诉他人专利侵权,反而自己被以敲诈勒索罪被审判的案例。而在国外,即便有“碰瓷”上市公司专利权主张者(PAE),也至多被认为是恶意诉讼,不会上刑庭,也不会负刑事责任。

审判结果:认定敲诈勒索

法院认定,科斗和掌趣科技的案子中,涉案专利在起诉时的确是有效专利(“通过图像采集获取网络连接的数据传输方法及系统”),李海也的确通过“先诉讼后和解”的手段获取财物(最终支付50万)。并且,为了进一步迫使掌阅科技支付钱款(后来支付另外10万),以倒签合同的形式,虚构了这项专利独家许可给另一家公司,后以这家公司的名义再去起诉掌阅科技侵害该专利,并且向证监会举报。举报后,证监会要求掌阅公司对侵权情况出具肯定性结论,造成掌阅科技延迟挂牌上市。这其中,包含采用威胁胁迫手段获取财务。

原因在于,现有证据只能认定被告从四家单位取得专利许可费和补偿费,而且这些专利都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合法或者专利权未确定的专利,但无法确认其对钱款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无法证明其威胁、要挟的行为,足以使被害人在恐惧心理下被迫不情愿处分财产。

一审判决显示,被告敲诈勒索杭州鸿雁公司、杭州古北公司、厦门盈趣公司三家公司证据不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于掌阅科技,之前要求的50万也不构成敲诈勒索。

掌阅科技要求的10万元,的确是专利侵权“碰瓷”行为,存在两名被告恶意串通,虚构倒签的独家许可合同,制造科斗公司与步岛公司独占许可在先,科斗和掌阅公司普通许可在后的假象,并以此合同勒索,在民事部门法领域就是违法行为。

但是法院认为,后来向另外,两名被告将举报权直接兑换成财产权进行勒索,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斯伟江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有其积极之处,对指控五起涉嫌敲诈勒索的四起,均认定不构成犯罪,即,只要专利权合法有效,即使专利权人在敏感节点进行专利维权,譬如即将上市期间维权,依旧不构成犯罪;关于这部分,一审法院的说理透彻,令人印象深刻。

9月30日,

“但一审判决对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一起事实,并没有针对辩护人主要无罪理由,作出任何回应,即,权利权人和涉嫌侵权人,基于混合因素达成的赔偿,不能区分合法所得与瑕疵行为所得的情况下,是否坚持疑罪从无?”斯伟江称,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关注到这一点。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周炎炎 上海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