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基金 >

银保监会规范互联网贷款 降本增效提升智能水平

2020-05-19 14:29:00 来源:中国经营报

近年来,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包括银行在内的持牌金融结构也以不同形式参与,尤其是对于中小银行而言,借助互联网贷款业务实现消费金融的“弯道超车”。不过,在这一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部分银行与非持牌机构合作、风控外包导致业务风险等。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较于2018年出台关于互联网贷款文件,对上述实务中暴露的问题作出“修补”和明确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暂行办法》取消了诸多限制性的量化指标和跨区域展业的限制,而此类要求的取消,利好中小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暂行办法》要求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这对中小银行的风控能力提出较高要求。《中国经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部分银行的展业思路也有转变,一方面在加大金融科技的投入;另一方面,对接头部金融科技平台在产品营销、风控方面的合作。

禁止与无放贷资质机构合作

5月9日,银保监会下发《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9日。

《暂行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两年过渡期;在《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规定。同时,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互联网贷款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于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符合本办法的书面报告和整改计划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某业内人士分析,银行需按照新要求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管理并开展业务,过往有过违规记录和相应风险的合作机构、合作模式不符合要求的,都将有可能被银行“抛弃”。

此外,《暂行办法》对业内人士较为关注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中的合作机构也有准确定义,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记者了解到,在当前的互联网贷款合作中,以助贷业务为例,由于参与各方的利益博弈很容易发生业务风险。某城商行相关业务负责人向记者分析,银行与助贷机构和保险或担保公司多家机构合作中,很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比如银行只从自身风险管控出发,保障自身资金安全,而借款人与平台和保险公司之间所签协议并不参与也不干预。“这可能造成对整个信贷过程的把控不全面,如果平台存在一些违规行为或对借款人增加借款附加条件,即使银行没有错误,也会被连累,从而影响声誉。”

在这些助贷业务中,保证保险模式、融资担保模式应用较为普遍,即由互联网公司提供客户,每笔资产都买保险公司的履约险或者引入了融资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一旦资产出现问题,首先由保险公司来履约,这样就对商业银行的资金形成保障。不过,某金融科技人士认为:“很多助贷机构没有牌照,即使真要兜底也负担不起,对银行而言,风险敞口较大。”

上述受访城商行相关业务负责人补充道:“银行将资金委托给平台方,或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扣款,或合作平台方出现造假、自己融资投资等都是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

“一旦风险事件爆发,网贷平台往往没有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把风险传导至银行系统,这是监管部门重视和规范的地方。”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亮律师也指出。

银行风控短板待补齐

除了在合作机构上作出限定以外,《暂行办法》对风险管理提出总体要求,即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认为,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银行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调整,一是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建立合作名单;二是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三是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四是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终止合作。

天风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在研报中指出,《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要求,压实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将会促使银行加大对智能风控、智能营销、智能投顾等金融科技的投入,促使银行主动提升金融科技实力。

“市场上存在大量助贷机构,除头部机构外,其实整体实力较弱,且从业机构良莠不齐,每家情况不一样,需要解决的问题较多。如助贷机构联合借款人骗贷、贷后暴力催收、经营不善等都会将风险传导给银行,银行应该搭建完善的助贷合作组织架构并配备合适的工作人员,并制定相关合作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挑选合作助贷机构,定期尽调助贷机构、时刻监督助贷机构负面舆情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另一城商行人士如是说。

某互联网银行信贷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业内通用的助贷引流模式是互联网平台向银行推荐用户,银行审核,看能否放款。银行借助大数据风控通过很多技术手段进行检测,确保一定是用户自主填写信息,以此来确定借款者是真实的人、真实的设备和真实的意愿,同时银行还会对部分贷款进行核实。”

一位金融科技人士告诉记者,部分银行最近在寻找头部金融科技平台对接产品营销、风控方面的合作。从合作模式来看,主要有战略合作、联合研发、系统免费分业务佣金等。

以某外资行为例,该行金融科技部副总经理告诉记者:“我行前期通过与头部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银行负责资金和风控,我行自研了对接系统;目前还在洽谈理财产品方面的合作,产品营销也是接下来的工作重点。”

从不同类型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参与度来看,于百程分析,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发展的相对积极,而大量的中小型地方银行囿于监管要求、业务能力和资源等限制,这块业务发展滞后。办法对于地方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并未禁止,并未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要求地方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因此,后续可能会有不少中小地方银行涉足互联网贷款业务。

谈及整个行业的发展,于百程认为,银行将作为互联网贷款的主角,具有数量多,实力强,资金成本低,客群相对优质,消费金融和小微金融共同发展等优势,消金公司、网络小贷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则更多发挥专业领域的优势,聚焦在特定业务和人群,依据各自的资源禀赋,逐渐形成分层的互联网贷款市场格局。在未来,客群的下沉,业务的开放,以及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降本增效,提升智能水平,将是各个参与主体在互联网贷款业务突围的关键。

另外,资深金融科技领域专家李林鸿认为,随着《暂行办法》落地,市场参与主体会大幅扩容,对优质资产的争夺会更为激烈,资产荒恐会到来。此外,资金成本、利率价格的比拼或将更为激烈。(记者王柯瑾郝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