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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资本四家全资子公司被责令改正 私募基金存多项违规

2019-10-22 10:54:43 来源:中国网财经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杭州泽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泽胤股权投资)、杭州向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向胤资产)、杭州绿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绿城财富)和杭州千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千乘资产)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天眼查显示,上述四家公司均由杭州绿城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绿城资本”)100%控股,是绿城资本的全资子公司。

经查,泽胤股权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等问题。

二、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向胤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

绿城财富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等问题。

二、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三、在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四、除私募基金业务外,兼营销售地方交易场所及其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三家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千乘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等问题。

二、个别私募基金的募集宣传材料存在“按年分配收益、到期兑付本金及剩余收益”等表述。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杭州泽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杭州泽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等问题。

二、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18日

关于对杭州向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杭州向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18日

关于对杭州绿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杭州绿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等问题。

二、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三、在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四、除私募基金业务外,兼营销售地方交易场所及其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19日

关于对杭州千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杭州千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等问题。

二、个别私募基金的募集宣传材料存在“按年分配收益、到期兑付本金及剩余收益”等表述。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