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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法建办在涪陵广场举行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
2014-12-05 12:00:06   来自:巴渝传媒网   评论:0

   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当天,涪陵区委法建办在涪陵广场开展了声势浩大的2014年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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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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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为市民发放法制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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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观看法制宣传展板

    38个部门现场“说法”

    今年12月4日,是第14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也是首个国家宪法日。涪陵区以此为契机,大力宣传宪法和法律,弘扬法治精神,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全面落实,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三区一城、幸福涪陵”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活动由区委法制建设领导小组主办。区领导姚明勇、周京平、唐勇等到现场检查指导,并看望参与活动的工作人员,要求他们耐心解答群众询问的问题,并宣传好法律知识。

    当日上午9时,区司法局、区公安局、区检察院等38个区级相关部门和志愿者们在涪陵广场集中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各部门不仅利用展板、图片、录音录像进行宣传,还通过散发资料、开展猜谜活动、并现场解答市民疑问等多种形式宣传宪法、新颁法律法规以及本系统涉及的法律法规。据了解,今年的法制宣传日活动也是历年来参与部门最多的一次。

    发放宣传资料8万余份

    昨日,涪陵市民陈兵到现场的各个部门宣传站转了一圈后,手里拿着《市民法律服务指南》、《劳动合同法》解读等一叠法制宣传资料。他说:“我一直想了解低保的相关政策问题,不知道找哪个部门,今天终于在现场得到了解答。”

    活动中,宣传人员不仅为前来咨询的群众提供了各类法律书籍、法制宣传手册、法制展板,区司法局宣传台前还有律师在现场免费为群众解答法律疑问,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则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记者发现,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且实用性强的宣传资料成为市民争相索要的对象。当天,活动现场共接待市民5000余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8万余份。

    提前营造法制氛围

    据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11月下旬开始,三支普法宣讲团已经分别走进全区农村、企业、学校,进行广泛宣讲,还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及户外公益广告牌、LED显示屏、公交车(含出租车)车身等开展宣传。同时,从11月20日开始,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也结合实际开展宣传活动。

    据介绍,涪陵区将以全国法制宣传日和国家宪法日为契机,大力宣传宪法和法律,弘扬法治精神,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全面落实,为建设“三区一城、幸福涪陵”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延伸阅读

    宪法日的由来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为12月4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宪法》知识宣传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的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何特点?

    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权利和自由的真实性;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

    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

    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正当合法权利等。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实行计划生育。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

    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住宅、通信的自由和秘密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什么?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公民的人身和行动受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文/图 洪俊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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