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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公示,需先做好三方面

2016-02-02 13:45:00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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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过去的一月,全国各级领导干部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填报工作。此项工作对于社会群众来说可能还不太熟悉,但对于广大领导干部而言却并不陌生。根据中办、国办于2010年5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组织如实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

《规定》推行至今,已近6年时间。从最初4年的只填报不核查,到2014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抽查核实工作,抽查比例由3%、5%,跃升到10%。再到2015年“凡提必查”“凡提必核”的干部选任原则确立。一路走来,可以发现,党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越来越严格,越来越重视,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已成为检验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是否守纪律、讲规矩的“试金石”。

以2015年为例,全国共抽查副处级以上干部43.92万人。领导干部中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3902人,调离岗位35人,改任非领导职务17人,免职58人,降职14人;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0人;受到批评教育4.16万人,责令作出检查1.43万人,通报批评856人,诫勉5891人,取消后备干部资格698人。此举不仅对领导干部本人起到了有力的监督作用,更提高了对干部群体的震慑作用。但随着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不难发现,仅仅依靠组织部门等机构的力量开展监督工作,相对于庞大的领导干部队伍而言,似乎有些杯水车薪,哪怕抽查比例提高到20%、30%,也只是干部群体的一小部分,难以实现全面覆盖,且对于个人事项的有关动态也难以做到实时掌握,全面了解。并且随着抽查比例的不断提高,组织部门投入监督工作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也必将大幅增加,而监督效果却未必能实现对等提升。因此,如何既能有效的保证监督质量,又不增加监督成本,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其他的监督工作中去,成为了摆在组织监督部门面前的一个躲不开的“坎儿”。

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顺利的迈过这道“坎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给出了探索方向,“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打开家门迎监督,拓宽渠道来监督,将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房产等事项面向社会,面向公众,通过探索公示制度,让社会媒体和人民群众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或将成为开展干部监督工作的新方向,也是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的新尝试。

其实,公开领导干部有关事项,特别是财产事项,早在2009年就有地方进行了尝试。为了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加强任前监督,湖南、宁夏等省都先后在县、市乃至副省级城市进行了新提任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公开的试点。但遗憾的是,这些地方的试点要么是“来去匆匆”,可持续性较差,要么是浅尝辄止,原地踏步。比如,一度被认为新提任领导干部任前财产“公开资料最全”“公开方式最大众”的湖南浏阳市在运作了两年后就不了了之,重新回归原态。

显然,要做好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的公开工作,仅凭一腔热情是不够的,更不可能一蹴而就。那么,如何能避免前车之鉴,又能将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精神落实到位。关键要先做好三个方面。

首先是提高干部认识高度,自觉遵守党章党纪。广大领导干部应当提高自身认识高度,要清醒的认识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我党对领导干部的要求,是社会公众对为自己服务的公职人员的要求,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领导干部不是普通的公民,大都是共产党员且身处领导岗位。遵守党的章程,执行党的纪律,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现行党章规定,党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还规定党员有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因此,党组织检查党员领导干部的收入、房产、投资、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事项,是贯彻落实一项得到党员干部承认且必须执行的党章规定的行为,具有党纪依据。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应尽的义务,是党的规矩。如果没有对党员个人事项的了解和掌握,那么所谓的对党员的监督和管理就是水中月、镜中花,无从谈起。

其次是形成良好舆论氛围,保护干部合法收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领导干部虽然不是普通公民,但在财产的拥有上,也享有与公民平等的权利。因此,对于公开个人财产事项的领导干部,只要财产来源合理合法,都应当给与善待。

一方面是舆论和公众需要善待。从以往经历来看,对于公开个人财产等事项的领导干部,舆论总会或多或少的提出质疑。其实,面对质疑,只要合理,官方如果能给与积极回应,都会形成良性互动。但如果舆论和公众方面,无法避免陷入盲目的怀疑,因为结果不符合自己的想象,就拒不接受而坚持怀疑。那么,这种自闭的怀疑只能把另一方逼入“拒绝交流”的境地:反正说什么你都不信,那我就什么都不说了。这会让那些财产很阳光的人不愿老实公开了,产生说实话反而惹事的顾虑。另一方面是官方需要善待财产收入合理的领导干部。对于存疑的领导干部要积极开展组织调查,消除质疑。还领导干部以清白,使其免于被质疑的困扰,传递“说实话有好报”的财产公示自信。保护领导干部的合法收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对于持续开展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特别是财产事项的公示工作,必将起到积极有力的支撑作用。

最后是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敢于直面问题痹症。对于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的公开,长期以来,有些部门一直存有疑虑。认为舆论宣传部门塑造了党政干部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美好形象。通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将婚姻、家庭、收入等暴露出来,一旦宣传的领导干部美好形象与领导干部实际家庭和财富情况之间发生巨大的反差,就会削弱体制的合法性。民众难以接受,甚至有可能会在别有用心的人的煽动下引发社会动荡。

此话看似有理,但细细品味,其实不然。如若领导干部向组织隐瞒了个人家庭收入、婚姻变化等情况,得不到党组织的提醒和劝勉,一旦出现婚姻关系混乱、巨额财产不明、受到境外反华势力的拉拢等现象,则必会铸成大错,这才是真正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影响领导干部形象,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倘若因为实施领导干部报告公示制度而发现一些干部的巨额不法财富,则正好证明了实施该监督制度的有效性,理应勇敢面对。有病就治,不可躲闪;有了来历不明的巨额财富,就要清理,不要缩头缩尾;拿出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气,不可患得患失。

回眸历史,纵观党和国家的发展壮大历程,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和人民的多年教育下,大多数领导干部是勤奋工作、收入合法、家庭和睦、拥有良好家风家教,经得住党组织和人民群众任何公正审查的。(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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