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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被单位行政处分 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获支持

2016-01-20 10:15:33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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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月2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单位对已经离职员工进行行政警告处分,员工不服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法院最终以单位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不具备处分等管理权限为由,判决被告单位撤销处分决定。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是在2011年入职这家单位的,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到2019年。2014年的时候张某就提出了辞职。经过劳动部门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在2014年11月份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6月,这家单位做出《关于给予张某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称张某在2014年工作期间长期不履行财务报销手续,给单位正常的财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同时在国外陪团执行任务期间,由于个人疏忽导致代表团成员全部护照及代表团的工作经费丢失,后虽找回大部分护照,但是仍给单位和客户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单位形象。所以给予他行政警告处分。但是张某认为,他在2014年11月份与这个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单位一直没有给他办理离职手续,同时在第二年的6月份下达了行政警告处分,认为这个处分应属于无效,起诉之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两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在2011年入职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来他提出辞职,经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是2014年11月。而单位在第二年的6月以他在职期间存在工作疏失、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为由,对他作出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决定时间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这种行为并不妥当。所以支持了张某的诉求,而驳回了单位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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