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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女子遭电话诈骗损失44万 运营商被判赔偿8.8万

2015-11-25 12:08:32 来源: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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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女子遭电话诈骗损失44万 运营商被判赔偿8.8万

去年4月,深圳一市民接到诈骗电话,被骗44万余元。案发后,该市民将某手机通信服务运营商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金额及利息。成为深圳首宗因诈骗电话受骗而起诉电信运营商的案件。

近日,深圳福田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88578.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对此,原告表示将继续上诉。

“银行”和“公安”都是假的

根据法院查明,市民张女士(化名)是某运营商深圳分公司的用户。去年4月7日,张女士先后接到来电显示为0955-55、 075595555的来电,对方自称是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称张女士的身份证被他人盗用,办了信用卡,必须于当天下午4时前还清欠款。对方还称,将会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警官和她联系。

同日,张女士接到来电显示为02162588800的电话,自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杨荣警官,称张女士的信用卡涉嫌诈骗案件,在详细询问了张女士的个人情况、有几张卡、卡里有多少钱等信息后,告知她这些账户要被冻结。随后号码转接到一个自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姚旭辉检察官处,对方以对张女士的账户进行核查为由,引导她对银行卡进行多项操作。事后,张女士发现掉入骗局,银行卡里的钱全被转走,合计损失442892元。

据警方介绍,张女士遭遇的是典型的通过网络改号手段、冒充公检法机关进行的诈骗。据统计,今年以来深圳共发生这类案件1212宗,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一宗案件涉案金额1135万元。

案发后,张女士一纸诉状将某通讯运营商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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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焦点:

去年9月17日,本案在福田法院开庭时,吸引了多位人大代表和全国各地20余家媒体旁听。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损失责任的认定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被告应确保通讯信息的真实

原告张女士认为,被告作为通信服务运营商,应为其提供迅速、正确、安全的电信服务,确保与通讯相关的各种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原告之所以会上当受骗,一个致命原因是被告提供的通讯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可以对网络电话进行改号,使来电显示更改后的虚假号码,从而使原告信以为真,消除了对诈骗分子的怀疑和警惕。

被告:我们客观上无法阻止改号

被告辩称,其向原告提供的基础通话服务系保障原告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主叫或者被叫通话顺利接通。

根据查证结果,涉案号码的被叫行为分别由三家不同的运营商发起,被叫基础运营商无法判断主叫方传送过来的号码是否虚假号码。根据电信条例规定,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原告所称其收到网络改号后的号码,被告客观上无法阻止、识别。

被告还称,原告自身疏于防范且缺乏合理的警惕,是其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应该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一审判决:运营商需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

近日,福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过错行为,与原告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判决书,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来电显示号码并不准确、真实。

而准确、真实地显示来电号码,是双方订立合同时对服务质量标准的应有之义,也是原告对该项服务的合理期待。

至于被告认为己方作为被叫端电信运营商在现有技术和规范下无法识别主叫号码真伪的主张。法院认为,被告应在原告开通来电显示服务时,以明确的方式告知原告这一事实。

“原告基于对来电显示电话号码的准确、真实性的合理期待,形成对被告提供来电显示服务内容的信赖,进而被他人诈骗导致财产受到损害,对此,被告具有一定过错。”判决书如此阐述。

法院还查明,本案中,被告提供给原告使用的涉案手机号码多次被其他号码设置为呼叫转移的接收号码。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该号码提供者,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允许他人将原告使用的手机号码设置为呼叫转移的接收号码,被告却对自己提供的手机号码被设置了呼叫转移不知情,导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据被告提供并不客观、全面、真实的来电显示信息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导致其被诈骗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亦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认为,从日益猖獗的电信诈骗现状来看,电信运营商需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被告应与其他电信营运商协商合理安排互联互通业务,及时弥补信息传输过程中存在漏洞,提高服务质量,保证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法院同时指出,原告对一般的骗术缺乏辨别、识别能力,对自己的财产安全未尽足够合理的注意义务。

因此,福田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8578.4元。

律师:判决确定的赔偿标准有参考意义

对上述判决,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宜群表示,在目前的电信诈骗案件中,受害人能获得电信运营商较高额的赔偿的案例并不常见,相关法律仅笼统地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这一原则性的规定,但未明确违反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

许宜群认为,张女士一案判决的亮点在于,法院采用了损失额度的20%的标准来计算赔偿额。“法院在先判决生效的案例,会对以后的审判有着一定的参考作用。因此,从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来看,本案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许宜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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