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深度 >

继承要不要公证?专家:公证能提高物权变动准确性和公信力

2015-11-22 12:03:22 来源:央广网

评论

央广网北京11月22日消息(记者孙莹)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百姓的财富也在逐步增长,财产继承问题也日益凸显。11月21日,北京市公证协会、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与中国政法大学相关学院专家学者齐聚北京科技会堂,共同探讨“公证与继承”的有关问题。

近年来我国继承公证业务不断增长,2014年仅北京市公证行业,涉及继承权公证业务已达到2万3千多件,在维护财产传承,保障社会和谐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继承公证制度予以明确规定,一方面,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相继自行或联合出台的办理继承首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规定,近期被部分法院判决否定了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户籍登记事项过于简单,婚姻登记信息收集不完整,登记信息自我封闭和条块分割现象严重,再加上现在公证体制理不顺,收费标准不合理,继承财产是否必须要公证证明,引发了一系列讨论。

实际上,在国际上,因为继承公证程序设置复杂,当事人感觉成本比较高的原因,也有很多国家对继承公证是否要保留的问题展开讨论。中国公证协会会长丁露说,她在国际论坛上发表的观点是:“这个制度是个有价值的制度,可以坚持,但是在中国的现状来看,特别是在继承当中,前一段时间争论比较激烈的小额继承,这类问题,我说,我们中国的态度是,便利民众,坚决改变。”

财产继承是一个复杂的财产法律关系,涉及的不仅仅是家庭内部关系,股权继承、票据取得、合同权益继承、商标继承等,还涉及到社会经济多元化主体之间的关系变更。马忆南教授认为,公证制度在实践当中,确实为有效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降低登记管理部门的责任风险,提高物权变动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继承权的实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费安玲教授认为,我们已经进入银发时代,立法应该突出遗嘱人的意志保护。她说:“应该在立法里面突出强调遗嘱人的意志性应该得到更多的尊重,公权力的干预应尽可能减少,当然这里涉及一个伦理的判断,比如说涉及宠物的关系问题等等,遗嘱人的意志在法律的底线之上,我们是不是应该给他充分的尊重,而不能肆意去否定掉。”

北京国信公证处马麟建议,在遗嘱订立过程中,公证人员为立遗嘱人两审定制符合其家庭和个人的在遗嘱订立、遗产管理、遗产分配等一揽子方案。

马忆南教授建议,国土资源部门应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公安部门应完善户籍登记制度,尽量能够全面准确体现所有亲属关系,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人口、婚姻、档案、信用等信息登记工作,并且能够信息共享。她说:“建立各部门的信息对接,她说:”建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对接,查询共享机制,为当事人的举证和公证部门的核实提供便利,解决公民举证难以及公证机构核实难等问题。”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