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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规:换领、补领身份证可在居住地 无需回原籍

2015-11-12 19:30:57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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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1月12日消息(记者潘毅)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公安部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首批一对一试点已在十省市部署,将于201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政策的初衷,在于方便群众,实现“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腿”。《意见》明确,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指出,这是公安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配套措施,标志着公安信息化和人口管理工作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只有具备这样的水平,才能在异地办理这样法律证件。

《意见》就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等制度,提出了一揽子改革措施。减轻老百姓负担;提升公安机关便民服务管理的效能;通过“规范证件制发程序”、“严格身份信息核验”等措施提高身份证使用的安全性,成为政策最大亮点。

黄明介绍,仅仅是一个异地办理,实际上在后台是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的。不仅是大量的基础工作,还有新的系统建设,程序的整个重新设置。三项制度就要建三个系统来为全国公安机关,为各个部门提供服务。既然承诺了,就要能做到,给群众服务好。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和指导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呼吁,银行作为主要用证单位,应担负起“人、证一致性”的核查责任,银行业经营机构要配合公安机关三项改革措施,做好身份证的依法使用工作,做到每人必查,每证必核。

目前,公安部已确定了此项改革措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从今年7月开始到明年6月,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逐步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2017年7月,将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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