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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券过期未消费退款被拒 法院驳回消费者申诉维持原判

2015-11-10 11:40:01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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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1月1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因为团购券过期未消费,申请退款又被网站拒绝,董先生将糯米、百度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赔偿。一审败诉后,董先生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今天北京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法院在“双11”来临之前,通报网络购物引发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消费者维权提示。

董先生去年3月23日在糯米网上花费376元购买了一张京味楼团购券,有效期自2014年3月23日起到2014年5月9日止。糯米公司在其网站承诺只要未消费,都可以随便退。由于没有时间到店消费,董先生在去年6月4日开始申请退款,但糯米、百度公司未予退还。他认为,糯米、百度公司的行为涉嫌欺诈,提起诉讼,请求三倍赔偿,即1128元。庭审中,百度公司承认应当退款,但当时百度刚刚完成对糯米的收购,出现了两家系统不兼容的情况,在此过程中平台会出现漏洞,所以他们没能收到董先生的退款申请。糯米公司称,后台数据显示,未收到董先生提出的正式退款申请,且在收到董先生的起诉状后已经将全部价款退回董先生。一审法院认为,董先生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糯米、百度公司向其销售团购产品的行为存在欺诈,所以判决驳回董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一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介绍,近三年来,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法院系统共受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案件共127件,涉及淘宝、天猫、京东、当当、卓越亚马逊等多家购物网站。

这样几种情形容易产生网络购物纠纷,也是消费者在维权中应该注意的。

比如,消费者所购商品与商家广告中的宣传是否一致。有些商家为推销商品,会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对商品的价格、功能、智能性、新颖性、优惠力度以及套餐等进行宣传。但消费者在看到商业广告并心动下单后,发现所购商品与商家之前的宣传不一致,就会发生纠纷;再比如,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网站管理难免存在漏洞、失误,商品价格、型号、数量等信息标注错误的情形时有发生;部分商家诚信意识的缺失,人为虚假标注商品相关信息的情形也客观存在。消费者下单交易,而商家却主张其陈列商品的行为系要约邀请,只有在网站发出送货通知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才成立,发生纠纷。还有商家是否应依约发货,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都易产生纠纷。

买卖交易都要依合同进行。北京一中院民四庭法官邵普介绍,在网络购物中,合同条款多系商家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消费者就合同条款没有与商家协商的余地,只要消费者希望和该商家进行交易,就必须接受该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没有拒绝的权利,但这也并非意味着只要消费者签署了合同就必然要受格式条款的约束,消费者对格式条款可作如下抗辩:

1、提供格式条款的商家未采取合理、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如未采取加黑、加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2、商家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予以说明;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或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4、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5、格式条款具有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6、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7、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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