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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老人工作时受伤 因过退休年龄鉴定工伤遇尴尬

2015-10-29 16:47:05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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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六旬的工人曾正斌在粉碎机旁清理碎石时,被从粉碎机里溅出的一块飞石砸中面部,造成其右眼失明,鼻骨骨折。

在随后的工伤认定中,曾正斌与用人单位就是否是劳动关系引发了争议。

正是这样一个案例,引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每月领着养老补贴,同时继续务工再就业。而这类人再就业后,还是不是劳动合同法上认可的“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受了伤算不算工伤?

2015年1月27日中午,东兴区某建材公司厂房内。

年过六旬的工人曾正斌在粉碎机旁清理碎石时,被从粉碎机里溅出的一块飞石砸中面部,造成其右眼失明,鼻骨骨折。

在随后的工伤认定中,却让曾正斌与用人单位就是否是劳动关系引发了争议——

曾正斌称,“我是给他(公司负责人)工作受的伤,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应该算工伤。”但是,用人单位却认为双方应该是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提出,曾正斌已年过60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关于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曾正斌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也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正是这样一个案例,引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每月领着养老补贴,同时继续务工再就业。而这类人再就业后,还是不是劳动合同法上认可的“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受了伤算不算工伤?

记者查阅相关案例了解到,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充满争议的问题,对于超龄农民工工伤问题的判决,全国各地情况不一。有判是劳动关系的,也有判是劳务关系的,赔偿差距可达数倍。而相关判决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形态。第一,超龄农民工一律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第二,超龄但没有领取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的,认定为劳动关系。第三,超龄但又领取了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的,仍认定为劳动关系。

那么,内江(微博)两级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后,又将如何做出判决呢?

60岁进公司

男子作业时飞石击伤右眼

2014年10月,已年满60岁的内江农村户籍男子曾正斌进入东兴区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粉碎工等工作,工资以计件方式给付,工作时间多为夜间,住宿由公司提供。

今年1月27日中午12时左右,曾正斌在工作中被粉碎机溅出的飞石击中右眼,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据医院医生诊断,曾正斌鼻骨骨折、右眼钝挫伤、右眼球破裂伤等。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曾正斌病情好转出院,公司方为其垫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

分歧:

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我是给他(公司负责人)工作受的伤,应该算工伤,但他就是不认。”当事人曾正斌称,5月,他与公司负责人曾国虎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出现分歧,曾正斌认为是劳动关系,公司方则认为是劳务关系。

曾正斌说,如果是劳动关系,那么就应该确认为工伤,其右眼因工导致失明的事实,理所当然应该评残,并按照工伤的赔付标准进行赔付。因此,曾正斌向东兴区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月21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其理由是曾正斌已年过60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曾正斌不服该裁决,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两级法院均判决:

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应根据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有无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原告曾正斌到被告处工作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明确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的前提下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同时,结合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管理、约束并支付劳动报酬等综合情况。8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对此,被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曾正斌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2、曾正斌到上诉人处工作时已年满60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10月19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确认61岁农村户口男子曾正斌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的原判决。

法官点评: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该案的二审审判长余发会介绍,本案中,当事双方之间的主要争议在于用工关系的确认,即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那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究竟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特定,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即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

而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其主要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由于现实生活中用工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上,二者容易产生混淆。余发会介绍称,具体到本案而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上诉人在劳动过程中受上诉人管理与指挥,提供的劳动是上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并获得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上诉人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被上诉人,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并无不当。

其次,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按劳务关系处理。余发会表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明显区别。第一,保障对象不同,前者保障企业职工群体,后者保障农村居民群体;第二,缴费方式不同,前者系强制实施按比例缴费,后者系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选择相结合;第三,享受待遇不同,前者享受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后者的标准相对较低。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并不包括年满60周岁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适用于本案。(陈星吉 记者高波)据内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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