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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确认冤假错案一律问责 由惩戒委员会审议

2015-09-28 11:22:05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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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中国青年网北京9月28日电 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了解,《意见》对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做出明确规定,通过科学划分司法责任,进一步完善了责任追究程序。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

《意见》明确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意见》通过科学划分司法责任,使办案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办案行为负责,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决定负责,把司法责任具体落实到人。从司法责任的发现途径、调查核实程序、责任追究程序、追责方式、终身追责等几个方面完善了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机制。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检察人员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北京青年报:错案追责的标准和范围是否有具体规定?哪些情形不作为错案责任范畴?错案发生后如何认定,错案追究程序如何启动?

最高检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主任王光辉:《若干意见》对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的界定不限于错案责任,它包括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还有监督管理责任。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行为责任,只要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故意实施了有关行为或不作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对此《若干意见》规定了11种情形。而对于重大过失的责任,不仅要求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还要具有因重大过失而产生的严重后果,包括造成错案、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等,对此《若干意见》规定了8种情形。

对司法责任的认定,要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的原则。《若干意见》规定,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这实际上是对司法责任豁免的规定。世界各国通常都有司法责任豁免制度。

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根据检举控告启动问责程序。同时,《若干意见》强调,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为了保障客观公正地认定检察官的司法责任,《若干意见》提出由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对检察官是否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进行审议。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认为应当追究检察官司法责任的,报请检察长决定后,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由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惩戒委员会作为独立于检察机关的机构,可以更加中立、客观地对检察官是否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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