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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1名干部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受到党政处分

2015-09-17 15:57:12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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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杭州9月17日电(记者 方列)记者从浙江省纪委相关部门获悉,针对少数地方和单位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的问题,日前,省纪委专门发出通报,公开曝光了11起实行“一案双查”、追究“两个责任”的典型案例,一批领导干部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汪建平等人因下属单位发生严重经济案件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7月,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分公司计划财务科会计利用公司财务监管上的漏洞,盗取现金支票,违规提现并非法占用,给国有资产造成较大损失,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汪建平作为集团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电车分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白建军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王则康等因本单位违规设立“小金库”和发放购物卡(券)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1年5月至2014年底,湖州市残联违规收受、购买共计价值人民币38.8万元的购物卡(券),在账外保管形成“小金库”,并以单位名义将其中价值30.98万元的购物卡(券)发放给全体干部职工。湖州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王则康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湖州市残联分管纪检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副理事长陈钢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此外,苍南县教育局党委及分管副局长陈先葵;嘉善县第三中学校长、党支部书记张金法;诸暨市法院院长、党组书记赵中兴;义乌市苏溪镇党委原书记吴朝晖,党委副书记、镇长孟圣兴;舟山市普陀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劲松等一批党员领导干部因下属违法违纪,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浙江省有关负责人强调,各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要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主抓直管,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其他成员必须切实承担起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共同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切实解决执行力层层递减等问题,确保主体责任落地生根。

原标题:浙江11名干部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受到党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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