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深度 >

重特大贪污犯拟终身监禁

2015-08-25 05:24:47 来源:京华时报

评论

 

\

 

京华时报制图谢瑶

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刑法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昨天经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三审。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重特大贪污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过短等情形,三审稿增加规定,因贪污被判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外,备受关注的嫖宿幼女罪在三审稿中被删除,如三审获通过,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京华时报记者孙乾王晓飞新华社

□看点一

重特大贪污犯拟不得减刑假释

“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有期再减刑”,现实操作中群众深恶痛绝的重特大贪污犯却往往能够通过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服刑期过短。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昨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因重大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或将受到终身监禁。草案规定,对犯贪污、受贿

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释疑

1为什么要设置终身监禁条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是否首次提出终身监禁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称,终身监禁这个词是首次出现,但此次修改增加的终身监禁并

非为一种刑罚,只能算是一种“特别死缓”,“就跟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判处死缓的暴力罪犯限制减刑一样”。

3已获死缓的贪官是否适用终身监禁条款?

阮齐林介绍,此次修改新法不会有溯及力,如果草案通过并实施,实施前已判决的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将不会按照新刑法被溯及。而新刑法实施后,案件

仍未审结,那么要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哪个判决较轻,选择哪个法条。如果新刑法实施后,才犯案的罪犯,那么自然按照新修订的刑法标准审理。

原标题:重特大贪污犯拟终身监禁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